[請益] 是否成立偷竊罪,並請求提點

看板LAW作者 (狂暴肉球)時間7年前 (2016/12/03 06:57), 7年前編輯推噓9(9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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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上首PO,請多多指教! 這可能事關我弟未來,雖說在網路爬文過後安心了一些,但還煩請版上大大們指教! (稍早沒想到還有這邊,先在pttlawlife發文過了,但以求保險再此發一次,若有違規還 煩請通知) 總之照我弟的描述事情是這樣的: 約莫10月底時面臨期中,去了學校二十四小時自修中心,那裡的中央書櫃通常也堆積很多 雜物跟萬年參考書(我記得我甚至看過拖鞋...)。 而那時我弟看到了本離散數學的補習班筆記,想說放在這很可能也沒人想要了,而且也對 自己課業有所幫助,故帶回去宿舍。 豈料幾個禮拜後收到教官電話,說失主是一位大四學長,在找該本筆記本。 如今我弟已經歸還,請教官轉交,失主也確實獲得了,不過稍早他跟我說那位學長還是向 教官提議要見我弟一面,說甚至不排除提告。 畢竟我弟目標是公職,雖說爬文後也大致瞭解應該不影響考試資格,但終究有根刺卡在心 底。 環境狀況詳細如下: 入口處的公告則大大地說「本館將不定期移除桌上及書櫃的物品,請有離物需求者利用二 樓置物櫃服務。」。 依照我弟的表示他是注意到該字,進而判斷此自修室的書櫃機制類似「把桌上的雜物先行 集中的地方,甚至不會有人來認領都有可能,畢竟都有不定期移除的可能性了」。 不過同時卻也不能否認,旁邊有小小的字(左上角)說明「若有短期需求者,可利用中央 書櫃」,但是這部分因為直接近來讀書,沒有仔細閱讀規章,所以就疏失這些小字了。 (如照片所附) http://i.imgur.com/Osmx8BH.jpg
而稍早爬了一下文,「遺失物」較類似「主人連該筆記放哪都不知的情況」,而此例卻是 「主人有意識地借放在此處,雖知可能有被移除風險」。 (當然,舍弟並不知情) *可能是因為這件事之故(大概也近一個多禮拜了的樣子),所以書櫃已經有做過整理, 但原本的凌亂是有教官保證的 (我弟表示教官有親口說那裡真的很亂)。 http://i.imgur.com/P1e2DdR.jpg
*而不論何時,每次去該自修室都能拍到類似的景象,某人一離席就數個小時,東西就這 樣放置著,所以才會誤以為中央書櫃類似雜物集中區,工作人員把這些物品統一集中放置 的場所。 (但是說歸這樣說,拿不屬於自己的東西還是錯的,必須再強調一下~) http://i.imgur.com/qOg9FFi.jpg
最主要的問題想來請教: 該名學長現在大四,應該在準備明年研究所,所以他焦急的心可想而知,而也確實是舍弟 有錯在先,擅自拿不屬於自己的東西就是不對。 但不論如何,我弟也確實有所悔意,雖不知該如何補償... 我個人的觀點(樂觀)是認為眼看考試在即的該學長應該不真的告下去才對,所以要我弟 冷靜一些,好好的道歉比較實在。 我是建議我弟先去幫該學長拜個土地公並買仙草蜜禮盒(我們大學祈福成績的傳 統),然後親筆寫封完整的道歉信準備好,我覺得這樣做比較實際就是,至少要盡可能拿 出道歉的誠意跟禮節... 但倘若該學長執意提告,那版上大大們的看法,大概要有所怎樣的覺悟呢? 該筆記的確是置放於中央書櫃,而非明顯有人的書桌上(監視器畫面可保證)。 這種情況仍然屬於遺失物或遺忘物嗎? 如果不是那是否真的構成竊盜,儘管是在「以為是沒有人的,所以才拿走」的情形下發生 的呢? 倘若構成偷竊,是否會嚴重起來呢? (我弟生涯規劃之故很怕在這種地方跌倒QQ) 畢竟也想知道「最可能」跟「最壞」可能會是什麼狀況... (不過事實上也就是要他心裡有個底,畢竟都上大學且成年了,自己作的事情也該自己負 責處理就是...不過我也第一次遇到這種事情,所以上來請教前輩們的看法QQ) 總之還懇求前輩們的提點與指教,期待大家的回覆! 我弟那邊也會好好訓斥他,相信他這次的經驗讓他學到不少教學了就是... 總之麻煩各位前輩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3.136.22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80719466.A.B2B.html ※ 編輯: solacat (140.113.136.220), 12/03/2016 07: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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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歸還了,可以主張沒有竊盜意圖,而且標的物只是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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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本,非重大財產,而且又還是學生,態度好點,實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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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可以微罪做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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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撿到東西最好的處理方式還是送到警察局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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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m大留言! 不過與其說撿到,我覺得我弟更嚴重些...因為他是將該書櫃看成無人認領區,所以去找 尋考試能派上用場的東西,而剛好被他發現筆記... 雖然我相信他真的並非有意盜取,但或許對他而言比較類似(或者在他當下眼中)他是在 別人認為是垃圾堆的地方尋寶... 但豈知那裡非但不是垃圾,還是其他人重要的寶物暫存地。(雖然那位學長也真的太不小 心了,居然在這種開放空間放置重要的考試筆記本...不過終究是自己人做錯事情就是) 簡言之,他應該算是「無意盜竊卻行盜竊之實」吧? 爬文下定義為: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 雖說並非意圖將「他人動產」不法所有,但卻無意間行使了這個事實... 這樣究竟要如何定奪呢,實在沒找到類似的例子... 也就是這樣讓他看起來挺慌張且嚇到的,在努力想該怎麼渡過這難關QQ (不過我這做哥的怎麼緊張感也不輸他就是...) ※ 編輯: solacat (140.113.136.220), 12/03/2016 07:4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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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故意也沒意圖,如果對方要提告,訊問時把事情經過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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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講出來就好,我相信這些法律人自己會作出合理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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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事的,不用想太多,安心讀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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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使用竊盜..?實務上不罰使用竊盜,如果真被傳喚,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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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說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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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就是額外的主觀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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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竊盜在主觀的部分是比較需要額外衡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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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怎會是 使用竊盜 ?? 很明顯的是 占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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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說使用竊盜? 簡單例子, 拿去影印後,正本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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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告前砸夠多錢到他捨不得去告,不用想太多別的這最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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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判有罪,也蠻沒人性…不過不無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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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鈎者誅,竊國者猴咩…吱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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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3 22:24, , 17F
拿走當下怎可能沒有所有意圖。又不是放垃圾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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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12:21, , 18F
實務上沒有微罪不舉這種事 只要符合要件一定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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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20:54, , 19F
好好表示出誠意道歉基本上不會有人做這種吃力不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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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20:55, , 20F
的事情 真的有事情老實說就好 我猜應該是113學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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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20:55, , 21F
學校應該會幫你們打圓場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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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 19:35, , 22F
阿婆撿回收紙箱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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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 21:55, , 23F
隨便找都可以找到微罪不舉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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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8 14:32, , 24F
LA大見解錯誤,實務上微罪不舉的案例不少,最主要是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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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有道歉認罪,或者達成和解,且標的物非重大財產,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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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8 14:32, , 26F
會有微罪不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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