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問損害賠償請求權之基礎
首先承認,我是因為某位女性日籍配音員演唱會取消而問這問題的,
但純粹屬於無關的第三方,也是為了解決類似的疑惑。
有臺灣籍瘋狂粉絲楊男去這位配音員在母國的臉書留言、
表示要雇殺手殺她,因而導致她的公司取消母國及臺灣的演唱會,
進而導致有些買了票的臺灣粉絲想要為此上法院告楊男、向他求償。
但有網友表示這樣告不成,認為他們應向公司求償、再由公司向楊男求償;
也有網友認為民法保障的是契約行為、所以恐嚇求償該是公司的事。
我個人不太明白的是,
既然他的不法行為已經造成已購票粉絲的損害(退票所需之時間與精力等)
及利益之損失(現場演唱所產生的娛樂效果可能可視為無形損失),
為何他們不能直接向楊男求償?
難道是因為他們的購票行為只跟公司產生契約關係、而與楊男無關嗎?
還是因為他的不法行為與他們因演唱會取消而受到的損害沒有直接因果關係?
同樣的道理,如果有人臥軌或跳軌自殺、或以故意行為違反平交道淨空規定,
因而導致捷運或鐵路運輸中斷、旅客必須搭乘其他替代交通工具,
那個別旅客也就沒有理由為所產生的損失(時間、替代交通工具費用等)
直接向肇事者求償囉?
(這包括向已亡肇事者繼承人全體要求就其所繼承之遺產賠償。)
以上問題,懇請板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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