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收到刑事傳票處理問題

看板LAW作者時間7年前 (2016/10/26 09:42), 7年前編輯推噓7(7032)
留言39則, 9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前陣子莫名其妙收到刑事傳票, 我是「被告」,案件 妨礙名譽, 10月應到處所為嘉義地方法院 偵查庭/詢問室。 這封傳票是警察通知到警察局去領的, 後來又發現信箱底部(要用鑰匙開才會發現裡面有信)還有一封是通知9月開庭的, 變成我已經有一次不到的記錄了。 想問: 一、 這麼重要的東西為什麼不用掛號? 不用掛號為什麼也沒有電話提醒之類的? 如果像這種情況,該地址無人居住或其他原因沒收到信, 導致未出席被拘題我不就很衰? 二、 為什麼我不用先做筆錄直接開庭? 三、 我住在台中, 近日也不曾到嘉義與人發生任何口角、衝突, 能想到的可能是網路留言產生誤解, 為什麼我要配合告訴人非得到嘉義一趟? (上禮拜有寄聲請要求移轉管轄沒有用) 四、 若此案件如果真的是我想到的網路留言事件, 由於我的留言非指名道姓,不太可能告成。 若最後結果不起訴, 我可以反告告訴人誣告?濫告?或其他罪名? 因為我那天原本剛好有重要的面試, (我問過 面試不為請假的正當理由) 現在因為這麼一搞沒辦法去實在很生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75.183.8.9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77446141.A.2A3.html ※ 編輯: camrychou (175.183.8.90), 10/26/2016 09:45:26 ※ 編輯: camrychou (175.183.8.90), 10/26/2016 09:59:57

10/26 10:18, , 1F
不重要啦,重要的直接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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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 12:13, , 2F
請問你有印象是在哪裡罵人嗎? 如果不起訴應該可以反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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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 12:13, , 3F
妨害名譽還有誣告,還有民事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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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在ptt噓文「神經病」,當時有其他版友提醒小心被告,所以有印象。 有問過朋友有關誣告,但是他說妨礙名譽不需證據人人可提告,所以也很難成立。 ※ 編輯: camrychou (175.183.8.90), 10/26/2016 13:53:55

10/26 14:06, , 4F
你有清楚地說 xxx(id)神經病嗎? 如果只有神經病三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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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也很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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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指名喔~就神經病三個字而已, 所以才想說如果最後不起訴我可以怎麼做 ※ 編輯: camrychou (175.183.8.90), 10/26/2016 14:28:35

10/26 14:47, , 6F
誣告很難告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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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 14:48, , 7F
你看能不能轉到台中法院 可以少跑到嘉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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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禮拜寄聲請狀申請移轉管轄,今天打電話去詢問, 被一個態度很差的人員(應該不是書記官也不是檢察官)拒絕了。 google文章提到有針對司法人員的意見調查表, 不知道那天是不是可以順便填寫一下意見。 ※ 編輯: camrychou (175.183.8.90), 10/26/2016 14:58:25

10/26 14:59, , 8F
可能你第一次沒到的關係 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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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 15:07, , 9F
不能怎做,不成立妨礙名譽不一定構成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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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amrychou (175.183.8.90), 10/26/2016 15: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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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竟你留下神經病...這是事實吧?那就不會成立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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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像L大說的,民事求償可行嗎? ※ 編輯: camrychou (175.183.8.90), 10/26/2016 15:10:17

10/26 15:16, , 11F
他可以跟你民事求償勝率比較高,你跟他不太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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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指名誰不代表不是侵權行為,別搞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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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 15:18, , 13F
你跑去檢察官面前,罵他神經病,你跟他說我又沒指名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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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就知道結果了,實體空間跟虛擬空間一樣,在他人文章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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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跟在面前罵人,都差不多,只是成不成立刑事犯罪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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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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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猜想的事件是這樣的, 原PO的文章大意是,他要養一隻很兇的寵物咬那個偷拍他裸照的人, 我在下面噓文寫「神經病真多」, 不能確定我指的是原PO或是那個拍他裸照的人吧? 又或者兩者都不是,只是剛看完新聞有感而發而已。 你舉的例子好像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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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理虧 乖乖和解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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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覺得起訴會成立,所以沒有要乖乖和解的意思,謝謝你的建議 ※ 編輯: camrychou (175.183.8.90), 10/26/2016 15:33:30

10/26 15:49, , 18F
覺得a大的標準有點嚴,如果是這樣,那ptt使用者大概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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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80%都會被告並且定罪。我認為不會有刑事責任,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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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話如果你有空就慢慢跟他耗,沒空付錢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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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 15:51, , 21F
沒指名道姓就不構成「特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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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 16:21, , 22F
樓上以為當初廢死大教授怎麼搞到這麼多人和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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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 16:22, , 23F
沒指名道姓不代表不構成特定人,因此他提告理由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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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11:41, , 24F
總覺得...講那麼多,辯解那麼多,就到檢察署上上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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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13:11, , 25F
公然侮辱本來就不要求指名道姓,公然侮辱可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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誣告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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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14:00, , 27F
首先,犯罪地的法院也有管轄權,犯罪地分為犯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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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地和犯罪結果地。網路犯罪結果地很有可能被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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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原告的收受訊息電腦設備所在地。再者,刑訴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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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規定以被告住居所定法院管轄,限制的是法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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轄權,不是檢察署。縱使刑訴250規定檢察官應該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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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但是這是檢察內部事務分配的問題。基於檢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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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原則,縱使不遵守管轄檢察官之偵查行為亦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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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根據審核移轉管轄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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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14:00, , 35F
被告住居所為由聲請管轄移轉,是不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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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14:09, , 36F
偵查庭就是在做偵查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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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 17:53, , 37F
如你所說的話,我覺得起訴機會太小,又沒前言後語,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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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 17:54, , 38F
可以說偷拍裸照的是神經病、五樓是神經病、樓下是神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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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 17:54, , 39F
病啊,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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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O40dzAZ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