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直接被害人提告訴後超過告訴期改提自訴?
標題欄位過短不夠打字,是指告訴乃論罪的情況。
我翻了一下刑訴法條與網路上觀點,沒有出現這種情況的解答,頂多是「先告訴與後自訴
都在6個月內提」的情況,那我沒疑問。
本文的情況,如標題所述(且屬於告訴乃論罪),因此問問各位的看法。
我有朋友是某個告訴乃論罪行(不贅述)的直接被害人,原先對犯罪行為人提告訴,
交由檢察官偵辦。
但或許他比較不幸,確實遇到見解「另類極其少數說」的檢察官,照開庭氛圍與檢察官
的語氣,大概嫌犯「不構成」犯罪、將可能不起訴。
但若多數見解其實有利於我朋友,那麼法界「機率上」還是有眾多法官會另有看法,所以
就不要跟這位檢察官「硬碰硬受檢察官的掣肘」--「繞過去」就好了。
不然檢察官做出決定後,再議也很麻煩且不容易翻案。
這乃是因為:他另外去一一請教眾多律師,眾律師公認依照法理,嫌犯所陳述的根本是脫
罪之詞,大家也不清楚檢察官為何會傾向接受,看來只能算我朋友運氣不好遇到天才檢察
官。
怎麼繞呢?我想到刑訴規定告訴乃論罪的直接被害人提告訴後仍然可提自訴--但我只有自
信說「在6個月內」可以援用這條(其他自訴準備證據的事項以及欲聘請律師等等,不贅述
),但若因偵查緩慢(檢察官每4個月開一次庭,至今開了三次庭),如今已超過6個月(
雖然提告訴的時候沒超過6個月,但現在想提自訴時已經超過嫌犯犯行6個月了),我朋友
終於確認檢察官的另類法邏輯,感到不妙,而跟我說他想改提自訴直接訴諸法院。
則法條解釋上我朋友如今是否逾越了提自訴的期間了呢?可以因為提告訴而讓告訴期滿日
「不屆至」嗎?(某種「時效中斷」之類的?)
謝謝說明此類情況,如題目所示(且屬於告訴乃論罪),可或不可提自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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