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特別法
想請問下大家,特別法例如貪汙治罪條例,
為何不能直接在刑法修好修滿,
而要另立一特別法呢?是有什麼考量或意義存在嗎?
另外還有個小小疑問刑134為何是不純正身分呢?
不就是公務員身分才有的加重嗎?感謝大家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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