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賴素如釋憲案言詞辯論直播中

看板LAW作者 (幹嘛要暱稱)時間10年前 (2016/03/03 09:4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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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2016judicial.hievent.hinet.net/live 司法院大法官為審理會台字第 11617 號賴素如、李宜光就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1 項, 有關限制辯護人於偵查中聲請羈押程序閱卷之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業定於 105 年 3 月 3 日上午 9 時至下午12 時 20 分於司法院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本案行言詞辯論之爭點有三:1.限制辯護人於聲請羈押程序閱卷與偵查不公開原則之關係 為何?2.聲請羈押被告程序有無武器平等原則之適用?其可能之憲法依據為何?3.依據我 國憲法,是否應許被告之辯護人於聲請羈押被告程序中有檢閱聲請羈押卷宗之權利?涉及 被告及辯護人之何種憲法上權利?其得限制之範圍及方式為何? 本次行言詞辯論程序表如附件請參閱。出庭人員預定有本案聲請人賴素如女士及李宜光先 生,關係機關部分,司法院共同代表人為刑事廳蔡廳長彩貞、胡法官宜如及陳法官思帆, 法務部共同代表人為羅部長瑩雪、蔡檢察長碧玉、朱檢察官朝亮及蔡檢察官秋明。鑑定人 方面除學者楊雲驊教授、陳運財教授,以及林超駿教授外,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亦指派代表 1 人賴彌鼎律師為鑑定人,俾提供相關2意見供大法官審理案件參考。 有關憲法法庭及視訊延伸法庭旁聽證之發給,業經網路報名額滿。完成申請且旁聽證序號 在前者,優先於憲法法庭旁聽。言詞辯論當日上午 8 時 20 分起,請至台北市博愛路 127 號台灣高等法院法庭大廈 1 樓入口處,提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核發附有 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換發旁聽證,依照路線圖指示進入法庭旁聽,並應全程配戴旁 聽證。離庭時,至原領證處繳還旁聽證,於旁聽證登記名冊上簽名領回所交證件。並請於 開庭前 10 分鐘進入憲法法庭依號序入座,1 樓延伸法庭(多媒體簡報室)自由就座。另媒 體旁聽證之發給,將由本院公共關係處負責辦理,媒體記者請逕洽該處洽詢。法庭於大法 官入庭後,將開放 3 分鐘供媒體拍攝,時間屆至,媒體記者應即將攝影、錄音器材等攜 出法庭外。 本次言詞辯論為服務無法到庭旁聽之民眾及媒體,亦能了解法庭進行之情形,本院將設置 視訊延伸法庭,以同步傳輸憲法法庭開庭影音,供民眾及媒體旁聽觀看,並將法庭活動之 影音於司法院網站同步直 播 , 司 法 院 憲 法 法 庭 言 詞 辯 論 影 音 網 路 直 播 頁 面 網 址 為 :http://2016judicial.hievent.hinet.net/live 。請無法到庭旁 聽之民眾自行前往該網址點選連結,同步收看。辯論終結後,影音檔案將存置於本院網站 「影音專區」連結,供下載點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16.67.20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56969514.A.097.html
文章代碼(AID): #1MrvSg2N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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