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兩個台灣公司簽約用美國法?
小魯目前在一間本土小企業
最近老闆看本魯英文略有造詣
賞賜了一份英文合約給我加菜
內容是跟一個新的客戶,美商在台灣的子公司,
對方註冊地點、負責人都是台灣人
卻要求合約要用美國加州法律,去加州打官司
老闆說沒關係
我還是覺得有點奇怪
兩個都台灣人在台灣買賣交易台灣貨
為啥美國可以管?
請問各位大大這樣的合約有效嗎?
老闆說這種小合約不用找律師,只叫我檢查一下裡面的交易條件,
是我自己好(ㄍㄨˋ)學(ㄓˊ)想問的啦
先謝謝各位30CM E罩杯 溫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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