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問報遺失後可轉報竊盜嗎?

看板LAW作者 (Jinne)時間10年前 (2016/02/23 16:05), 10年前編輯推噓3(3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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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先描述一下事件經過: 上週五下午我的錢包放在機構裡面的員工休息區的沙發上, 因為趕時間回辦公室處理事情,所以就把錢包放在沙發上沒拿, 不過在我離開後,機構有同事因為要去某個辦公室處理事情, 經過了休息區看到我錢包在沙發上,原本想通知我, 但因為他趕時間就先讓我的錢包繼續躺在那裡, 結果一個半小時過後,他再去看,我的錢包就消失了, 因為要到我們的員工休息區必須進我們機構裡面,而我們機構門口有一位助理小姐在, 所以進出的人都會被看到,那天下午助理小姐有在位置上, 表示那段時間進出的人只有2、3位顧客與1位清潔人員 (那天機構員工來上班的人很少,才4~5人而已) 然後我就打電話請警察過來, 警察來現場看看,並聽完我們描述完過程後,就表示要我報遺失, 可是我很困惑為何在我們機構內部空間不見的個人物品不能算被偷竊走而僅能報遺失呢? 那天警察的說法說因為我們監視器沒運作所以我這樣完全無憑無據無法報竊盜, 所以我就聽了警察的話去警局報了遺失。 但因為我覺得報遺失還是很怪,所以這幾天都在查一些遺失侵占和竊盜的資訊, 我在「法源法律網」看到對侵占與竊盜的定義是: 侵占與竊盜雖同屬於領得犯,而且皆未對人或物使用暴力, 然而二者仍有其不同之處,即侵占之取得他人所有物之占有為合法, 而竊盜取得他人所有物之占有,並非合法取得, 亦即在財物所有人不知之情況下,違法取得被害物品之占有。 自訴人雖同時提起竊盜及侵占之訴, 究應成立竊盜或侵占參照最高法院九三年台上字第三四四號刑事判決, 刑法之侵占罪,必行為人先合法持有他人之物, 而於持有狀態中,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始可。 如其之持有,係出於非法方法,並非合法持有,則應視其方法為何, 而分別成立詐欺、竊盜、搶奪或強盜罪,要無成立侵占罪餘地。 看完以後我的理解是,我的錢包並非被合法持有, 所以我的錢包依此定義不是應該要報竊盜才對嗎? 可是我真的無憑無據的到底要怎麼讓警察受理? 而且我已經順從地去報遺失了,還能"改"報或"加"報竊盜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107.159.5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56214721.A.C46.html ※ 編輯: Jinne (120.107.159.59), 02/23/2016 16:09:01

02/23 16:56, , 1F
看完原po你的描述,拿走你錢包的比較像侵占遺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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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3 16:57, , 2F
如果你真要報竊盜也可以,就打110說要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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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管警察講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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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3 16:58, , 4F
只是原po你真要有心理準備,沒監視器應該是找不回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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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3 18:16, , 5F
你可以主張竊盜 不過就拾得人的角度來看的確是侵占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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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3 18:16, , 6F
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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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3 18:35, , 7F
先搞清楚侵佔罪裡面的 侵佔遺失物 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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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那個解釋是 傳統侵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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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3 18:37, , 9F
侵佔罪共有4條(335-338),法源解釋的是 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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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物則是 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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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3 19:05, , 11F
如果有人撿到,頂多就侵占遺失物啊,樓上版友們都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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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3 19:05, , 12F
的很清楚了。你錢包放沙發又離開現場,已經脫離你管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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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3 19:05, , 13F
力了,不太是用竊盜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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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3 21:24, , 14F
基本上呢,個人認為第二行到第三行,應該是遺失而非沒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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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3 21:24, , 15F
因為 "這種說詞不合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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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理的話,發現錢包不在身邊,一定會去找,若已知掉在哪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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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一定會聯繫別人收起來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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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因此,不是沒拿,而是忘了拿.....那這樣就是 "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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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西沒拿走理由不外1.要放那2.忘了3.要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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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說服人你是個覺得工作重要不願意多花拿的時間放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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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3 22:01, , 21F
請自己舉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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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4 09:06, , 22F
因為錢包體積較大放不進口袋,我確實一開始是放在沙發上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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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4 09:07, , 23F
身邊,後來去洗個餐具用其他東西遮掩著,然後回來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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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目光所及只有遮掩用的東西,所以抓著就走,我的錢包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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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4 09:10, , 25F
被我忽視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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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4 12:22, , 26F
忽視=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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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4 17:12, , 27F
了解,謝謝大家 (淚)
02/24 17:12, 2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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