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合約載明七日內可退貨,定金問題

看板LAW作者時間10年前 (2016/02/01 21:43), 10年前編輯推噓1(5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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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某藝品商簽定一式兩份的合約, 合約內容提到,我要付X元新台幣購買X套藝品, 且若收到藝品後七天內,不喜歡可以全額退費。 而我也先付了訂金,並與藝品商約定某日交貨。 但是簽約完後我忘記拿走其中一份。 後來在藝品送來前一天,我告知該藝品商要取消交 易, 並且要求該藝品商提供我當初合約的另一份, 但該藝品商告訴我,因為我只付了訂金, 所以當然沒有給我另一份合約。 針對以上情況小弟有幾個問題想要請教各位前輩: Q1 一式兩份的買賣合約,不是在簽訂完後買方賣方各留存一份嗎? 難道說會因為買方取消交易,賣方得拒絕提供其中一份合約嗎? Q2 合約中載明收到商品後七日內得全額退費, 但我今天在收到商品前就取消交易, 賣方是否應退還我全額訂金? 以上。 先感謝各位耐心看完, 小弟第一次遇到交易方面的困擾, 還請各位前輩、專家不吝指點, 小弟將不勝感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2.33.23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54334195.A.FDA.html ※ 編輯: qsc810148 (42.72.33.235), 02/01/2016 21:48:00 ※ 編輯: qsc810148 (42.72.33.235), 02/01/2016 21:5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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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問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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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貨之前你不要了 是你毀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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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的重要目的就是避免這種事對賣家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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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好奇的是,合約內載明七日內退貨可全額退費, 今天我是連貨品都尚未簽收就取消交易, 那定金是否亦應全額退還? 我昨天有打1950問過,回覆是說應全額退還, 不過還是想聽聽各位前輩的高見,感謝 ※ 編輯: qsc810148 (42.72.33.235), 02/02/2016 08:4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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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過了不是嗎?手動置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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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malemma大、vokov大,不好意思,因為小弟想說上一篇文意不夠清楚,而且沒有表達出 我其他想問的問題,故又重發一篇,已將上篇刪除,造成困擾,還請多多包涵。 ※ 編輯: qsc810148 (42.72.33.235), 02/02/2016 1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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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說全額退款,他還是可能扣運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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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是你毀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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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樓上大大回覆。 剛剛再次向1950確認過了, 按照合約內容的七天退貨條款,的確應該退還定金。 我的情況似乎與消保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的情況類似, 即使我今天並非郵購或訪問買賣,但是賣方主動提供七天退貨的權利 所以在我收受商品前取消交易,賣方應退還定金。 而且賣方東西根本還沒寄,我就告訴他不要了, 所以應該沒有運費的問題。 ※ 編輯: qsc810148 (42.72.16.23), 02/02/2016 11:2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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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便啦 照你的描述對方也不太懂法律的樣子 你要硬吃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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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不好也會成功 但是對方用不懂法律者常用的就是不鳥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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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時候 你定金也是拿不回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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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 這不是吃不吃對方的問題啊! 我一方面想拿回訂金,一方面也想了解這種情況自身權益該如何維護。 ※ 編輯: qsc810148 (42.72.16.23), 02/02/2016 13: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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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事實就是你違約,拿回定金也恭喜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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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表示1950就OK,不如慶幸遇到好店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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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就是,你欺負人,而對方好心退你錢。不要一直講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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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權益維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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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靜又想想 原波畢竟不是專業法律人 不清楚契約法的道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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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正常 根據陳述 看來消保專線的人對契約法也不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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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法律來看 原波站不住腳 不過就商業實益來看 也許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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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感謝您的體諒,但可以請您再陳述的更詳細一些嗎?所謂就法律來看,是指民法第24 9條嗎?還是其他法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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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願花太多功夫爭這些 從商業談判的觀點是可以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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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竟時間就是金錢 但是對方不肯的話 還是那句話 原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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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的根基不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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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其實最想討論的點是,在賣方給予買方「收貨後七天內退貨可全額退費」的權利的狀況 下,買方是不是在尚未收貨前取消交易(且仍在交付訂金當日之次日起算七日內),可要 求退還全額定金?因為定金本身包含在商品本身的價值內若非如此,煩請指正!)。若 不行,法律上的理由是什麼?如果不行退還,那是不是買家簽收貨物再立即退還以達到取 回全部價金的目的就好? 小弟我的確對民法這塊十分生疏,所以才想請教各位法律人對於此等情境的看法。 我認為討論法律內涵以瞭解自身應有的權利與欺負人完全是兩碼子事,不應該混為一談。 難道說,消費者基於消保法第十九條所為之七日內取消交易也應該被認為是欺負賣方嗎? 不是,因為這很明顯是法律賦予消費者的權利。 (請注意此段並非指我是基於消保法第十九條要求返回定金的※ 編輯: qsc810148 (42.72.16.23), 02/02/2016 20:24:25 ※ 編輯: qsc810148 (42.72.16.23), 02/02/2016 20:28:16 ※ 編輯: qsc810148 (42.72.16.23), 02/02/2016 20:31:45 ※ 編輯: qsc810148 (42.72.16.23), 02/02/2016 20:5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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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奇的是 當初契約寫明了倘退貨則兩趟運費誰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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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內容並未提及運費的部分。 ※ 編輯: qsc810148 (223.137.65.182), 02/02/2016 22:4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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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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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拜託您不要扭曲消保法……您從第一條看到最後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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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法的用意是保障買賣雙方,不是買家就是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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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民法大於消保法。如果會法律的用民法買賣契約定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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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為合意行為、可以不退的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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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契約不以要式合約為必要,而是合意為基本。契約是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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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屬意條款或內容,不代表沒了契約、少了契約,您就站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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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陣腳。光對方跟法官說“您已給付定金”這句話,您要怎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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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法官掰成“當下是被迫或無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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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還不覺得無理,現在我整個覺得無言至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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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內文並未提及我要透過主張「沒有契約」來要求返回定金吧! 我反而是擔心賣方沒有給我契約的其中一份! 為什麼? 因為合約內容提及,再次強調,是「賣方提供」的定型化契約載明的,「於收受貨品七日 內退 貨,退還全部價金」,若此條被賣方竄改、塗銷,我反而擔心因此在協調上沒有立足之地 ! 所以我一直是在針對以上「賣方主動於契約中賦予消費者七天內退貨得全額退費」這點, 來提出疑問說,我在「尚未收受商品」前即告知賣方「不要貨品」了,那是否亦應退還全 部定金? 若不行,那不是表示,我想要拿回我的定金,我就必須依照合約內容收受貨品,然後在於 七天內退貨? 那這樣與「我在收貨前即取消交易以要求返回定金」有何不同?豈不更像是在找賣方麻煩 ? 我了解給付定金後視為契約成立,如契約不履行的原因得歸責於付訂金的人,受定金人得 不返還定金的道理!而且我了解「」訪問買賣或郵購買賣下成立的契約,是不受消保法 19條 保護的!我並不是說我的情況「適用消保法第19條」啊!不曉得v3大您是不是會錯意了! ? ※ 編輯: qsc810148 (223.137.65.182), 02/03/2016 00:03:18 ※ 編輯: qsc810148 (223.137.65.182), 02/03/2016 00:05:18 ※ 編輯: qsc810148 (223.137.65.182), 02/03/2016 00:08:09 ※ 編輯: qsc810148 (223.137.65.182), 02/03/2016 00:09:18 ※ 編輯: qsc810148 (223.137.65.182), 02/03/2016 00:24:35 ※ 編輯: qsc810148 (223.137.65.182), 02/03/2016 00:2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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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民事法院提告吧,民事糾紛吵贏這邊沒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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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10 段內文
您不願意仔細瞭解別人想表達的意旨, 心裡一直認為他人扭曲法意, 那麼再怎麼跟您強調, 也是對牛彈琴,沒有討論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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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好市多、東x購物鑑賞期條款。再仔細看一下,若是客戶先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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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訂金預訂完售、無庫存之商品,還有沒有鑑賞期跟無條件退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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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個字眼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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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所以我是在說, 賣方的契約中「有這幾個字」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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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不如就按照您所想的去做,包括存證信函。一間在做藝品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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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的自然有辦法跟您走法律,只差是您或對方提告而已,前提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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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想損失定金?還是想損失給付清算完之應買的藝品。藝品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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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是搬出“為您保留”、“為您訂製”,您自己想想如何跟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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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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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qsc810148 (42.72.37.200), 02/03/2016 13:49:44 ※ 編輯: qsc810148 (42.72.37.200), 02/03/2016 13:54:19 ※ 編輯: qsc810148 (42.72.37.200), 02/03/2016 14:01:40 ※ 編輯: qsc810148 (42.72.37.200), 02/03/2016 1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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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我現在問消保官,她回答我,除非契約或合約內容有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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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買家付款訂金部份、退貨一併可返回,不然訂金屬於買賣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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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糾紛、自行私下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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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點我無法向您解釋, 我只能告訴您,就我兩次詢問的結果來說,都是應退還定金。 但是可以肯定的是,我不需要在一個網路平台上捏造個故事以取得諸位的信任,畢竟這對 我現實中欲取回定金之目的毫無任何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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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我沒理解您內容。是從頭到尾您有沒有先問清楚藝品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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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內容有沒有註明退貨含定金返還?是您一直沒把大家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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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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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這點, 合約內容僅提及「收受商品後七天內退貨,退還全部價金」, 但並無「退貨將沒收定金」的條款。 若我依約買受商品,再依約七天內退貨, 而賣方拒絕退還定金,那是不是對消費者顯失公平? 畢竟此不利於消費者之條款,若無事先註明此「全部價金」不包含定金, 那不是等於事後隨賣方任意解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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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仔細看大家怎麼回答您的。而不是您一直以先入為主觀念、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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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契約寫七天就是七天,重點是大家在跟您講的是“定金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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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契約如果有註明七天退貨含定金沒話講,大家在跟您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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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就是定金是沒在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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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您只一直強調契約退貨以及您手上無一式二份之另份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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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重點是、契約有跟您說退貨還定金?或是當初口頭上有允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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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果說退貨不含定金,難道不應事先註明於「七天退貨條款」內嗎?得不事先註明的理 又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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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間藝品投資店可以這樣被玩弄、可以不用生存了。一間有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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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說玩弄,會不會言重了! 今天討論的目的不就是要釐清買賣雙方各自的權利嗎! 可以就是可以,不行就是不行。 若有充足的理由解釋、法源依據或法院解釋、判例等,足以說明此等情況應如何適用,那 我自然不會再有任何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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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人投資的藝品店,要跟我說沒背景、不懂定金返還、沒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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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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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時就顯示拿不出契約的壞處了XD 一切都是原po腦內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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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字也換來換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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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qsc810148 (42.72.37.200), 02/03/2016 14:57:52 ※ 編輯: qsc810148 (42.72.37.200), 02/03/2016 15: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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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你要求到判決判例的話,要付費請律師寫法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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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判例都是公開可查的 花時間去找就是了 要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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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請律師也可以懸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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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人或寵物走失或者物品丟失都可以懸賞了 這事情當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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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出花紅給賞格徵求賞金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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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分 漫畫跟卡通倒是很反映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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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也可以出p幣懸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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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Mhs3p_Q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