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車禍損害賠償計算
小弟是法律系大四的學生,因此就損害賠償額度的計算應該還算是有觀念
但是在遇到案件後,我方保險公司的態度讓我有些懷疑,因此向各位版友請益
案件經過簡述是,兩方發生車禍,對造因而切除脾臟
依據小弟所學
應先區分成兩個部分
1.184+195慰撫金
2.184+193損害賠償
其中193又分為醫療支出與勞動能力減損這兩塊
對方雖然也是學生,目前並無收入,但依據實務見解,應以其投入社會至退休的時間
和法定最低薪資做計算,假設23歲投入職場65歲退休
共計42年
因此勞動能力減損的部分應該是20008*12*22.9(霍夫曼係數)*(勞動能力減損比例)*肇事
過失比例
這樣子計算沒錯吧?
但保險公司給我的答覆竟然是,因為對方只是學生,並沒有勞動能力減損的問題
因此核算後只願意理賠新台幣60萬元(就是慰撫金+醫療費用)
(可以確定我的保險額度遠超過這個數字)
請問究竟我的算法正確,還是我忽略掉什麼部分?學生真的不需要計算勞動力損失?
其次,因為保險公司核算的金額極低,導致兩造無法達成和解的時候
我是否有管道申訴此間保險公司?
目前已有向公司的客訴部門申訴
也向金管會提出了,是否還有其他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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