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65歲車禍無法申請工作損失嗎?
想請問版上大大
母親因去年八月發生車禍
左手臂肱骨粉碎性骨折併橈骨骨折住院開刀
醫藥費的部分達14萬,營養補給品的部分也花了3萬多,
診斷證明書的部份:
醫生表示需專人看護三個月休養半年
並術後恢復需搭配營養補給品使用
但因家母本身有糖尿病
傷勢恢復較常人慢
至今快半年仍無法拿起重物或大力擰乾毛巾等日常生活舉止...
且因傷口仍舊疼痛加上恢復狀況不如預期認為自己是個廢人 = ="
導致食慾不佳血糖過低產生精神官能的症狀(有確診病歷)
今年與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調解的部分
對方為全責!
工作損失:
保險公司表示家母因已屆65歲達法定退休年齡
不應有工作上的損失故不予理賠
但實際上商家已開立在職證明
這樣保險公司還是有拒賠的理由嗎?
關於在早餐店假日兼差日薪1000的部分(領現)
一個月8000 半年48000 因早餐店假日生意較好從上午六七點至下午2點)
個人認為並未獅子大開口!
營養補給品:
醫生已在醫囑有告知需搭配營養補給品調養傷勢
保險公司認為購買的品牌太貴也不理賠
這也是拒賠的理由嗎?
營養補給品僅求償跟傷勢調養有關的項目
其他與傷勢無關的項目並未藉機列入矇混求償
但同業認為醫囑已有註明可爭取列為藥費
也有其他同業表示可列為生活其他支出
不了解我遇到的保險公司為什麼還是堅持不賠
連調解委員都認為不太合理....
看護費:
看護費當初請六個月
前三個月由阿姨看護,後面由我跟爸爸輪流照護...
看護費的部分保險公司表示
由家人照顧並未專職看護照護故未造成實際損失
除了第一個月的36000強制險給付
僅願意賠付第2/3月 且用20000賠付
但實際上請阿姨來看護也是要給錢(就算是親戚也沒有義務要看護)
我不了解保險公司所謂的未造成實際損失是指?
強制險都可以由親戚看護請求看護費
為何任意險反而不行?
且現在外傭一個月都快25000了
精神損失:
精神損失的部分我列24萬
保險公司說最高只能到10萬元
(同業一家估24萬 一家估30萬,也提供這兩家的理賠窗口讓目前求償的保險公司諮詢)
求償的依據:
精神賠償的部分比較抽象無法量化~
主要是因當下劇烈的疼痛及初始恢復期的痛楚
剛也提到因傷勢導致的精神官能症狀
還有後續預期的復健
看家母目前手僅能舉高的角度應該是會留下後遺症不可能完全恢復了....
(但應該也無法列入殘廢等級計算)
當初求償金額是67萬(保留一些談判空間)
到最後保險公司就說總數只能到35萬 5萬由肇事駕駛負責
那這樣我算一算保險公司就是堅決要拒賠工作損失跟營養補給品
精神損失僅賠付10萬元
後來我逐條跟保險公司請求
又說工作損失跟營養補給的部分通常是列為精神賠償
那這樣算一算這樣的傷勢精神賠償才賠兩萬
我實在無法接受....
然後對方肇事駕駛又說因為快被裁員也僅能付5萬
因為這件事他也非常痛苦精神壓力過大希望我方高抬貴手....
但明明我方才是受害者怎麼搞得我方像是加害人?
我跟調解委員表示我今天要求的民事賠償(希望盡量由保險公司支付)
從車禍一開始就沒有送法院告過失傷害要求刑事賠償
這或許是保險公司談判的手法?
實際上是保險公司賠對方不用付一毛錢....
保險公司跟我說你跑法院大概也是這個和解金額
一付我保險公司法務很多沒在怕的樣子@@"
雖然我有一點產業知識也請教過同業理賠人員都認為這樣金額偏低
拒賠的理由有些牽強
也知道跑法院就知道到底結果如何?
但我還是對保險公司對種種細項拒賠或是砍價的理由在法理上是否真的有依據?
還請教版上的大大們是否能給我一點建議跟方向呢?
先謝過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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