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車禍賠償分期
各位法律先進
我在去年底於高速公路停等狀態,遭後方車輛撞擊
初判為對方過失,我方無肇責
經調解兩次(對方第二次未出席),我們要求賠償醫療損失精神賠償以及車輛損壞
(撞到無法開了,維修報價要12萬)共80000,
對方表示無力償還也沒保險,單親有小孩,也無親友可借貸,需要分期
若是事實我們可體諒接受,但誰來體諒我們的不便跟損失?
因之前有不愉快的經驗,我們已經去法院提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目前了解若簽和解書要註明:~一期未還,視同全部到齊~
問題如下:
1.若提告後,是否會直接開庭或者通知再開調解會三次,
如此刑事要拖多久才會辦理?
2.若我們同意對方分期償還(每期3000分兩年多還)也在調解委員會和解,
對方於超過六個月刑事追溯期後就不再償還,是否就無法提告刑事訴訟?
或是和解償還期間(兩年半)刑事可以不用撤告也暫停審理
等對方償還完畢再撤告,或等對方不還後再重新提告?
3.若和解後對方未按期還錢,相應不理,可否依和解書註明:視同全部到期
來行使支付命令,所謂支付命令或存證信函要如何使用?
4.若超過六個月兩年內只能再提民事訴訟,那麼我們的執行費和裁判費要繳多少錢?
若判決結果,假設對方需賠我80000,查對方名下無財產,
薪水也領現金,健保勞保自付,法院會給我債權憑證,
那麼要如何用債權憑證去要錢,是定期到國稅局查對方財產嗎(每次申請要500元)?
若等對方有財產(動產或不動產)後,
我可以拿債權憑證請法院強制執行拍賣財產嗎?
若對方有固定薪水後(非現金),我可以請法院強制定期扣款償還債務嗎?
以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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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別人批評的在意程度,
正好對等地反映出一個人自信的程度。
但是在最心愛的人面前,我們通常是既自信又自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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