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車禍後續處理問題
※ 引述《enternal (LaqiTruku)》之銘言:
: 家人上個月底因騎腳踏車遭後方機車追撞, 導致開刀入住加護病房至今仍半昏迷狀態~
: 因肇事者及家屬都蠻有誠意想約我方家屬出來好好表達歉意及關心,
: 且視我方需求提出相關的協助之類的~
: 因很多事都尚未明朗, 如肇責以及病情都尚不明~ 像這樣雙方私下會談討論是否恰當呢?
: 若可以, 其中又需要注意些什麼嗎? 或者最好需要公證第三方來當見證人最好?
: 場地部份有以哪裡最為恰當呢?
建議在車禍發生的30日後去交通隊申請『現場圖』、『現場照片』以及『初步分析研判表
』,目前警方所作的『初步分析研判表』並不涉及肇責比例的分析,只單純記載各當事人
違規的項目(如酒駕、無照駕駛、闖紅燈、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等等),而保險公司或調
委會也會參考初判表的內容自行研判肇責,如果你對警方所作初判表的內容不服,可以向
當地的『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規費新台幣三千元。
需要注意的是就醫的醫療單據務必要收好,最好是由全民健保的醫療院所所開立的單據,
如果是國術館等所開的單據在求償上會有一定的難度,保險公司也傾向於不理賠;在工作
能力減損方面如果你家人有薪資單或工作收入的存摺入帳明細等證明,也是可以向對方提
出合理的賠償。
看得出來對方很有誠意,只是目前肇責&病情尚不明朗,可以在私下會談時釋出善意(但
是在事情不明朗之前請先不要做出任何承諾),讓雙方有良性的互動,未來你們就賠償談
判的時候比較能有圓滿雙贏的結果,如果希望有公證的第三方介入,其實可以請承辦警員
幫你們將車禍案件轉介調解委員會,如果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的話,在民事方面是與確
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如果對方不履行調解內容,是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的。
與『和解』相較,『調解』還是比較有保障的。
附帶一提,刑事過失傷害的告訴要在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提告,民事求償要在發生時起
兩年內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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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11/20 07:19,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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