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爸一直叫我外婆搬出去

看板LAW作者 ( yiying222)時間8年前 (2015/10/14 19:03), 編輯推噓3(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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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以前我爸就一直會碎念家裡的水電費,瓦斯費,都是他在出。一直到最近我外婆因為外公過世,她身體不好,搬來我們家住。惡夢開始,我爸變本加厲,清算家裡的開支,從此之後,家裡的開支均由我母親負擔。現在我爸居然申請鄉鎮調解委員會調解,要我外婆搬出去!!!! 我的問題是: 1.鄉鎮市的調解委員會一直不出席會怎麼樣嗎?? 2.我媽的兄弟姐妹目前無法提供居住的地方給我外婆但都有提供金錢上的補貼給我媽,我爸不需要出到任何一毛錢,這樣我爸還有理由叫我外婆搬出去嗎?? 謝謝各位 ----- Sent from JPTT on my HTC One SV.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81.62.9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44820580.A.5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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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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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20:17, , 2F
為什麼不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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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00:45, , 3F
真心覺得沒必要做到這麼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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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娶媽媽被刁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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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冷的跟你爸說:以後我也會學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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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媽有工作收入嗎? 還是只靠她兄弟姊妹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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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外婆有其他兒子的情況下 怎麼變成由女婿家來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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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你家經濟主要是靠媽媽 不然你爸爸不樂意很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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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都是住兒子家 其他嫁出去的姊妹 或多或少給點錢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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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波跟他老爸是直系血親 沒辦法引用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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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 這篇不是在問她老爸和她外婆的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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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大家是怎麼想 不過覺得外婆還有其他兒子下就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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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住到女婿(原po老爸)家 除非老爸是入贅或家中經濟是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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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支撐 再不然就是現在那房子是結婚時 當作分給媽媽的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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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或結婚時娘家送的 不然憑什麼外婆直系兒子不養而丟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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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婿 就算是補貼 也該是外婆直系兒子養 女婿這邊給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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媳婦也可以說婆婆給女兒養 兒子貼點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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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為人子女都是有義務 不要被「傳統」套住思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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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母親是負擔家庭開支,那就要討論父親到底負擔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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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是誰的,母親那邊還有哪些兄弟姊妹等等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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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不光是錢的問題 又不是旅館 付足了租金就可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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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給錢 如果換成原波父或母的其他親戚來久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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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為人子女都有義務 但如果當初比如分家產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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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聚的時候的一些權利義務的分攤就是按"傳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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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的恩怨情仇不是那麼容易算清的 原波的態度明顯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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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父 在這種敵意證人片面陳述下 難保對其父有利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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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未被論及 僅依照原波目前陳述的事實 實不足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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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主要爭點在於原波父親有否權利不讓其岳母住在自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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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子產權完全是原波母親的 法律上可能沒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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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的話 真要論法 一個決達可能照出資比例來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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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可能導指原波外婆一個月可能基於母產權住幾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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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幾天不得住 需另謀住處 或者改成一年總共多少天可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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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 雖說法律版我們可純論法 但是真實案例真要硬跟傳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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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幹 就算贏了官司 能否安穩生活仍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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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那句話 清官已經難斷家務事了 何況涉及好幾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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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太的兄弟姊妹沒死光之前輪不到女婿去扛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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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講拋開傳統另立創意的話 一個不怎麼新的方式是讓外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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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安養院 所需費用有相關親屬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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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要創新一點 相關親屬共同出錢租房子和請看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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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親人照顧本就是"比較傳統"的老人安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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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講拋開傳統 不見得一定是隊原波外婆有利的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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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問題只要曾經和人分租過房子的人多少會有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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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原波父親事實上就是不滿與原波外婆同住 原波未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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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不滿的原因 不解決這點 就算房子產權都原波母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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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原波母親不願意把自己丈夫趕出房子而繼續同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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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打官司贏了讓原波外婆繼續住 風波不會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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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倘若原波母親基於房子產權全屬自己而讓自己丈夫搬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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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婚姻顯然無法依傳統的方式繼續 假如還能繼續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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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講傳統全講司法 不好意思 我國法條最好有那麼周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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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 13:09, , 50F
帶媽媽去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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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 03:32, , 51F
推文實在太好笑了..如果發一篇奶奶住我家媽媽要她搬出去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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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有些人要怎麼推了...這是法律版還是灑花婚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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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太低估現代人的非傳統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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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 不要以為人必須受過法律教育才會在協調爭議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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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提對自己有利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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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 原波的案子 樓上打算建議原波告訴她媽 到法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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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兩性平等法的法條去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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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用樓上的原話 這是法律版還是灑花婚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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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 06:52, , 59F
兩性平等法? X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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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如果該家庭開支和房子都是母親處理的 未嘗不可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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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09:57, , 61F
如果媽有錢有房 原波媽一個當孝女簡單的司法途徑
10/20 09:57, 61F

10/20 09:57, , 62F
離婚 然後支付前夫贍養費
10/20 09:57, 62F

10/20 10:03, , 63F
視情況選民1056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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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10:03, , 64F
類似實例可參考陳O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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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M7ZPaLp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