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正當防衛與逮捕現行犯權利的界線
先聲明:
1.我的法律主要是準備考高普考用的法學知識;
幾年前也曾在相關基礎很少的情形下買司法官三等特考用參考書,
試圖自修刑法、刑訴,希望在一兩個月內速成,
結果只有稍微增加一點相關知識、背得出一些案例而已。
2.這不是作業,只是最近單純想到的。
我這個問題是前段時間在站上某板看到,但已不記得原文在哪裡。
其概要如下:(整個案件及相關討論都發生在美國的網站上。)
甲發現乙正非法侵害自己的權利,於是用槍瞄準乙、命令乙停止,
乙停止動作、想要離去,甲則繼續瞄準乙、命令乙不得離開,
甲因此被認定持槍犯罪。
有些人認為,甲用槍禁止對方離開不適用正當防衛,因為乙的不法侵害已經停止;
很多人引用自己州的法律來討論,卻發現各州規定不同,
有的認定甲構成持槍犯罪,但有的認定無罪。
以上是我記憶中的討論概況。我的問題是:
1.這可以認定為逮捕現行犯的必要手段而不罰嗎?舉兩個例子:
a.丙回家,發現丁闖空門,丙於是從廚房拿刀,把丁逼入房間、不讓丁離開。
丙的行為是否構成強制罪?
b.戊發現己闖空門,於是持刀追砍己,並在附近的大馬路上追到、當場將己殺死,
結果戊被判成立殺人罪;
法院認為,當己逃到屋外時,現時不法侵害已經結束,
所以戊再去追砍己已是犯罪行為。
如果己有抵抗行為,那戊這樣做可否認定為逮捕己的必要作為,
因而不罰或減免其刑?
我認為兩點都一樣,要看丙、戊後續是否有自己或請別人報警。
2.美國各州應該也都有關於逮捕現行犯的法律吧?
會有認定標準不一的情形嗎?
以上是我的看法,就此和大家討論。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16.25.23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44057598.A.F16.html
推
10/05 23:51, , 1F
10/05 23:51, 1F
→
10/05 23:52, , 2F
10/05 23:52, 2F
→
10/05 23:53, , 3F
10/05 23:53, 3F
→
10/05 23:54, , 4F
10/05 23:54, 4F
推
10/06 04:42, , 5F
10/06 04:42, 5F
→
10/06 15:35, , 6F
10/06 15:35, 6F
→
10/06 15:36, , 7F
10/06 15:36, 7F
→
10/06 15:37, , 8F
10/06 15:37, 8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