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正當防衛與逮捕現行犯權利的界線

看板LAW作者 (廣平君)時間8年前 (2015/10/05 23:06), 編輯推噓2(206)
留言8則, 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先聲明: 1.我的法律主要是準備考高普考用的法學知識; 幾年前也曾在相關基礎很少的情形下買司法官三等特考用參考書, 試圖自修刑法、刑訴,希望在一兩個月內速成, 結果只有稍微增加一點相關知識、背得出一些案例而已。 2.這不是作業,只是最近單純想到的。 我這個問題是前段時間在站上某板看到,但已不記得原文在哪裡。 其概要如下:(整個案件及相關討論都發生在美國的網站上。) 甲發現乙正非法侵害自己的權利,於是用槍瞄準乙、命令乙停止, 乙停止動作、想要離去,甲則繼續瞄準乙、命令乙不得離開, 甲因此被認定持槍犯罪。 有些人認為,甲用槍禁止對方離開不適用正當防衛,因為乙的不法侵害已經停止; 很多人引用自己州的法律來討論,卻發現各州規定不同, 有的認定甲構成持槍犯罪,但有的認定無罪。 以上是我記憶中的討論概況。我的問題是: 1.這可以認定為逮捕現行犯的必要手段而不罰嗎?舉兩個例子: a.丙回家,發現丁闖空門,丙於是從廚房拿刀,把丁逼入房間、不讓丁離開。 丙的行為是否構成強制罪? b.戊發現己闖空門,於是持刀追砍己,並在附近的大馬路上追到、當場將己殺死, 結果戊被判成立殺人罪; 法院認為,當己逃到屋外時,現時不法侵害已經結束, 所以戊再去追砍己已是犯罪行為。 如果己有抵抗行為,那戊這樣做可否認定為逮捕己的必要作為, 因而不罰或減免其刑? 我認為兩點都一樣,要看丙、戊後續是否有自己或請別人報警。 2.美國各州應該也都有關於逮捕現行犯的法律吧? 會有認定標準不一的情形嗎? 以上是我的看法,就此和大家討論。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16.25.23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44057598.A.F16.html

10/05 23:51, , 1F
A還可以用現行犯逮捕來解釋 B明顯是防衛過當
10/05 23:51, 1F

10/05 23:52, , 2F
追砍本身就過當了 何況還砍死
10/05 23:52, 2F

10/05 23:53, , 3F
就連警察追捕嫌犯都不能直接把嫌犯打死了...
10/05 23:53, 3F

10/05 23:54, , 4F
(當然 如果嫌犯有武器或威脅到其他公共危險之類的除外)
10/05 23:54, 4F

10/06 04:42, , 5F
推樓上見解及回答!!
10/06 04:42, 5F

10/06 15:35, , 6F
美國刑事是國家代替人民追訴跟我國國家替自己不一樣
10/06 15:35, 6F

10/06 15:36, , 7F
當事人有不報案不願意追訴的權利
10/06 15:36, 7F

10/06 15:37, , 8F
用是否報案來區分恐不恰當 = =
10/06 15:37, 8F
文章代碼(AID): #1M4f7-yM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