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公司前老闆寄律師信函來要求說明?!
唉~ 簡單地說 妹妹去設計公司上班,後來一直縮編,變成她一個人要做好幾個人的事
所以後來她決定辭掉不做了。 結果她在辦理交接時,把手機還原成當初拿到的樣子
所以裡面的一些廠商聯絡方式跟紀錄都沒了。
(這點真的覺得很呆,也不考慮一下人家後續怎麼做事…)
但是肯定的是 "不是故意"的~
結果後續收到公司寄來的律師函,說明如下:
台端未經公司同意便私自刪除公司手機中之客戶及廠商資料,造成本公司受有損害。
按刑法第359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又按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
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
生損害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台端已該當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及違反民法之侵權行為等法令,應負相關民、刑事責
任,為保障本公司之權益,特委請 貴大律師代為發函,命台端於函到後3日內致電
本公司法律顧問即xx法律事務所以釐清相關責任,避免無謂訟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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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之前的離職員工,其實動作都是這樣,還原手機給公司~
但是可能是離開前跟公司主管有一點不愉快,結果卻收到這信函…
想請問這私底下和解還是請調解委員會來協助比較好呀???
感謝各位大大了!!拜託拜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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