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車禍問題..
各位法律前輩安安(此為代PO)..
上個月初中午我開車在楠梓加工出口區的後門,警察局旁邊,準備
左轉出後門吃飯。
當我剛準備左轉出路口時,遠遠看到左邊一部機車以相當快的速度衝過來。
我停車等他先過。
結果他不僅完全沒閃,還以全速撞向我引擎的位置..
然後人彈飛到引擎蓋上然後又彈飛出去..
所幸人沒什麼大礙,後來有叫救護車來,他自己走上車,
*根據員警描述,到醫院後沒多久就自行離開了*
因為在警察局前面,所以警察出來幫丈量跟做筆錄。
筆錄中有清楚寫到我的車子在靜止下被機車撞擊而造成互撞。
而且因為剛好警局門口監視器有清楚拍下撞擊過程。
我在路面1/5處就停下來讓他先過,路面還有4/5的路寬可以過..他的車速相當快..
結果初步的交通事故研判表寫著他應注意而未注意,
我左轉車未禮讓直行車先行..
警察告訴我說,這樣我的責任成分比較重,大概我7他3..
對方抓住這一點,叫我要有誠意的賠償,不然要告我過失傷害..
我問警察說,我都停車禮讓他了,可是他還衝過來。這樣我要怎樣才算禮讓呢?
警察也答不出來,就說法律就是這樣規定..
他的車修1萬5我的車修3萬5..他有輕微受傷,我是孕婦。
想跟各位大大求救一下,這樣我得怎麼做呢?怎麼看都是我被撞後還要被告
跟賠償....該怎麼辦呢?快生了又遇到這樣的事情,很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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