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2項
我剛接觸刑事訴訟法不久,若問題或發問方式不妥,還請包含
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第1款,為執行拘提之目的而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
確實在內者,可無令狀進入其住宅或其他處所搜索之,對此學說有不同見解:
1.肯定說
只要所進行之拘提合法時,便可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逕行搜索找尋被拘提之人。
2.否定說
拘提之執行所影響者,乃被拘提者之人身自由;至於搜索則係影響住家之安全與隱私權,
現行法中,立法者之決定乃檢察官於偵查中,雖可決定拘提與否,但是並沒有進行搜索
之權。無論偵查或審判之中,僅有法院始得決定搜索與否。職是,無論對人或對物,檢
察官都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28條之1向法院聲請搜索票。
以上引自林源湧(民96年)。論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逕行搜索。臺北市: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未出版論文。
倘若依照以上否定說,檢察官無進行搜索之權,則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2項:「檢
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
造、湮滅之虞者,得逕行搜索」之規定,是否亦變相賦予檢察官搜索之權?以上討論是
否能適用上述解釋而否定此項規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8.66.9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32524337.A.99B.html
推
05/25 11:41, , 1F
05/25 11:41, 1F
→
05/25 11:41, , 2F
05/25 11:41, 2F
→
05/25 11:41, , 3F
05/25 11:41, 3F
→
05/25 11:41, , 4F
05/25 11:41, 4F
推
05/25 11:43, , 5F
05/25 11:43, 5F
→
05/25 11:46, , 6F
05/25 11:46, 6F
→
05/25 11:46, , 7F
05/25 11:46, 7F
→
05/25 11:48, , 8F
05/25 11:48, 8F
→
05/25 11:48, , 9F
05/25 11:48, 9F
推
05/25 11:51, , 10F
05/25 11:51, 10F
→
05/25 13:19, , 11F
05/25 13:19, 11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