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2項

看板LAW作者 (Mach)時間9年前 (2015/05/25 11:25), 編輯推噓3(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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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剛接觸刑事訴訟法不久,若問題或發問方式不妥,還請包含 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第1款,為執行拘提之目的而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 確實在內者,可無令狀進入其住宅或其他處所搜索之,對此學說有不同見解: 1.肯定說 只要所進行之拘提合法時,便可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逕行搜索找尋被拘提之人。 2.否定說 拘提之執行所影響者,乃被拘提者之人身自由;至於搜索則係影響住家之安全與隱私權, 現行法中,立法者之決定乃檢察官於偵查中,雖可決定拘提與否,但是並沒有進行搜索 之權。無論偵查或審判之中,僅有法院始得決定搜索與否。職是,無論對人或對物,檢 察官都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28條之1向法院聲請搜索票。 以上引自林源湧(民96年)。論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逕行搜索。臺北市: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未出版論文。 倘若依照以上否定說,檢察官無進行搜索之權,則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2項:「檢 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 造、湮滅之虞者,得逕行搜索」之規定,是否亦變相賦予檢察官搜索之權?以上討論是 否能適用上述解釋而否定此項規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8.66.9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32524337.A.99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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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之虞者,得逕行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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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是重大案件或已被跟監犯罪些許時間以上,搜索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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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早已拿到,而是在等候時機。幾年前有討論過這爭議,而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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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實務,大多都是以否定說為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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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項2項都只是緊急處置 仍須陳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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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不需陳報法院,可逕行搜索……而是事後再由主任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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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請檢察長,然後再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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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原PO可以翻閱刑事訴訟法、法院組織法為輔。以所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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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籍及法條記載為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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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仍須陳報法院(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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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說自己是初學者,就直接看教科書,怎麼會看碩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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