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公司休假制度與勞基法
如標題
因為本身工作為附屬於婚宴會館的婚禮企劃
月休六日 平常上班時間為11:00-20:00 或是12:00-21:00
長期的超時工作公司都沒有給加班費或是補貼
平日偶爾因為有約客人訪談拖到自己下班時間就算了
六日直接規定如果中午有人有超過10(含10)桌喜宴
(不管是不是我負責)一律10:00上班
六日常常10:00點提早上班
有時如果公司為了要賺客人文定儀式的錢或是配合客人看時辰
最早有做過08:00的文定儀式
如果晚上有喜宴,22:00起跳的下班時間是正常狀況
也默默做了一年多
因為是自己喜歡的工作為了給客人完美婚禮
這樣的六日【免費】超時工作大家也都接受了
但是最近公司列出了一張條例
內容是關於婚禮企劃的休假方式
裡面有一條寫到『客人有需求時必須配合提早上班或延後下班』
並叫每一位婚企都要簽名
雖然不正常的上班時間已經是一件我們很習慣的事情
但是因為農曆年初的時候公司才因為工時問題被勞工局罰款
所以如果我簽名
是不是代表之後如果勞工局又來查
因為我簽名了,所以代表公司沒有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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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冰
小 冰
喵˙˙˙˙˙˙http://s10003484.pixnet.net/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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