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日據時代的土地糾紛消失

看板LAW作者時間9年前 (2015/04/22 21:50),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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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ovember30 (文山金城武)》之銘言: : 土地是太祖(5)在日據所留下來的 : 但是我阿祖(4)入贅給別人 : 所以(4)兄弟姐妹的後代跳出來 : 說我們根本沒有繼承權 : 一狀告到法院去 要我們塗銷繼承權 : 事情已經是七十幾年前了 : 因為之後的爺爺(3)那輩都沒說什麼 : 我們也不知道有這種事情 : 所以到我父親(2)這裡被告 也很無奈 : 我不知道是否 : 因為本人不是法律相關科系 : 他提出我看不懂的條文 : 請問我該如何做 : 是否有住台北的大大可提供幫助或者可以去哪尋找協助 感謝 去書店找一本書「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法務部出版),這本書是以前司法行政部 編的,法院審理的案件只要有關日治時期的法律關係,大概都是以這本書的內容作為重 要參考資料。 雖然不清楚整件事得來龍去脈,也沒有沒看到你所說看不懂的條文是什麼,不過你提到 你的曾祖父入贅到別家,我猜測這就是對方主張你們家繼承權不存在的原因。 在「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二編 繼承 第三章 日據時期臺灣之繼承制度 第一節 第四款第五項 招婿與招夫 這一段的內容有說: 姉齒松平……主張:臺灣人間因戶主而死亡開始之繼承,無論日據前後,均以繼承時 居住家中之男子直系卑親屬為限始得繼承,並無例外。是則自戶主之家離去而為他家 家族之招婿,招夫,其對於本生家戶主死亡而開始繼承,無繼承權自不待言。雖有酌 給財產之例,然係屬贈與之性質,與繼承無關。招婿、招夫之不改姓而仍冠以本家姓 者,無非為表示其非同姓婚,及他日將出舍另成一家之意。故亦不能僅以其未改姓即 謂係對本生家繼承權之保留。至招出之招夫(即附期限居留於女家之招夫),如其本 生家有財產,而於招出後始鬮分者,自得參與家產之鬮分。 日據後期之判例既均採反對說,且就戶主繼承之理論言,亦採反對說,認為招婿,招 夫未出舍復歸本生家之前,對於本生家之財產無繼承權為妥。 前面那一段提到的「出舍」,照書中第一編 第二章 婚姻 第六節 特殊婚姻 第二款 第六項招婿婚姻之解消: 出舍,係指招婿帶妻離開招家,返回本生家或另設一戶獨立生活而言。出舍之原因 不外有三: (一)於招婚字訂明出舍日期,或原因; (二)招進後,依雙方議定出舍日期或原因; (三)為招家逐出離戶而不得已脫離招家。 另外法務部95年11月22日法律決字第0950041077號 有關贅夫對其本生家之祖父遺產有無再轉繼承權等疑義 主 旨:台端詢問有關贅夫對其本生家之祖父遺產有無再轉繼承權等疑義乙案,復 如說明二至六。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台端 95 年 10 月 20 日致本部申請書。 二、按依現行民法繼承編之意旨,男子入贅後對於生父母之遺產固屬仍有 繼承權(司法院院解字第 3334 號前段,及院解字第 3791 號(一) 解釋參照),惟倘繼承在臺灣光復前、日據時代開始者,因當時臺灣 非為我國法令效力所及之地區,自應比照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1 條 之意旨解釋為不適用民法繼承編之規定,而應依當時臺灣之法例與習 慣辦理為適當(前司法行政部 50 年 4 月 10 日(50)台函民字第 1889 號函參照)。 三、次按招夫招婿既已入贅他家,如無反證(例如另外約定),依日據時 期台灣民事習慣,當然喪失其對本生家財產之繼承權,惟約定年限, 未冠妻姓之招夫招婿於出舍後,有繼承本生家財產之實例。至招夫招 婿之子,對其父母遺產之繼承權,原則上仍視其子之冠姓而定。其冠 以母姓者,繼承其母之遺產,其冠以父姓者,繼承其父之遺產(臺灣 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85 年 12 月 2 日 85 年度上字第 459 號判決 、本部編「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93 年 7 月,6 版,第 537 頁參照)。 四、又代位繼承者,依民法第 1140 條之規定,係指第 1138 條所定第 1 順位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 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若為繼承開始之後,繼承人未於法定期間 內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前而死亡該繼承人再為繼承,即由繼承人再 為繼承人間接繼承被繼承人者,乃為「再轉繼承」,並非代位繼承。 五、本件台端所詢贅夫死亡後,其配偶或贅姓子女對其本生家之祖父遺產 有無再轉繼承權等問題,宜就繼承係在臺灣光復前之日據時代或臺灣 光復後開始及有無另外約定等具體事實,由權責機關分別情形認定之 。 六、按本部職掌,依規定僅對行政院及其所屬各級政府機關適用法規之疑 義事項提供法律意見,台端所詢事項,相關事實不甚明確,如有法律 疑義,請就近逕向當地縣(市)政府或民間公益團體附設之法律諮詢 機構洽詢。檢附前開諮詢機構資料乙份供參。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846號民事判決也提到: 依日據時期及光復後台灣繼承制度,招婿對於招家之財產,原則上無繼承權,且招婿 入贅於女家,當然喪失其對本生家財產之繼承權。 91年度台上字第335號民事判決: 按依台灣之舊習慣,因戶主死亡而開始之繼承,無論日據前後,均以繼承時居住家中 之男子直系卑親屬為限始得繼承,並無例外,是自戶主之家離去而為他家族招贅、招 夫而成為招家之家族者,其對本生家戶主死亡所開始之繼承,即無繼承權可言。 以上供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5.17.9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29710610.A.707.html

04/22 22:17, , 1F
不一定適用。仍要看具體情形。
04/22 22:17, 1F

04/22 22:46, , 2F
或許有時效問題..
04/22 22:46, 2F
文章代碼(AID): #1LDwSIS7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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