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告訴乃論之期間與受理問題

看板LAW作者 (巴貝雷特)時間9年前 (2015/04/07 12:36), 9年前編輯推噓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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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家人的事件發現法條解釋起來卡卡的…… http://weihangchang.blogspot.tw/2013_06_01_archive.html 刑事告訴期間應自知悉犯人之時的當日起算或翌日起算? 也就是說假設事件發生時間點是2014/10/5,那最晚是2015/4/5提出告訴,但地 檢署書記官表示最後一天是2015/4/4,我知道座談會沒有拘束力那意思就是說 一樣是2014/10/5發生告訴乃論的案子,每個人的告訴期限都會在4號跟5號間隨 機伸縮嗎? 另外告訴期間沒有民法122的適用嗎?(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 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 之次日代之)書記官表示因為假日也可以提出告訴,所以民法122只適用在上訴期 間,我一直以為地檢署假日不受理一般案件…… 另外就是案件提起告訴時間點到底是以地檢署受理為主,還是派出所做完提告 筆錄為主?派出所製作筆錄的員警算是刑訴242所稱的司法警察官嗎? (刑訴237+242) 為什麼地檢署書記官跟派出所都表示說案件一經告訴筆錄完成,即為在六個月提 出告訴,有沒有人知道這說法的依據是? -- 「金錢是萬惡之源!」他叫道,深遂的眼中綻放出狂熱與渴望。「財富是靈魂重擔!所以 趕快逃離金錢的污染,把錢全部都給我!我意志堅強,能夠承受重擔!聽著,現在就把皮 夾全部交出來,不然我就拿這隻為了很好的理由而隨身攜帶的袋狸痛毆你的腦袋跟肩膀。 」觀光客立刻將所有的財物交給神諭,邊給還邊高聲交談,哈哈大笑。 夜城07-地獄債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2.57.9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28381364.A.FD0.html ※ 編輯: balberith (111.242.57.94), 04/07/2015 12:42:33

04/07 13:15, , 1F
員警是司法警察沒錯,還有為何要去算六個月,五個月就去
04/07 13:15, 1F

04/07 13:16, , 2F
不就好了,不要賭那一天
04/07 13:16, 2F
如果由我決定,大概三月底之前就直接去地檢署提告了,不過因為我不是當事人所以 就... 員警是刑訴231的司法警察我知道,但問題在於刑訴242指的是司法警察官,會不會製作 筆錄的員警視同刑訴230第1項第3款的"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呢? ※ 編輯: balberith (111.242.57.94), 04/07/2015 13:32:16

04/07 14:35, , 3F
民法是實體法,訴訟法是程序法,程序的東西用實體容易出
04/07 14:35, 3F

04/07 14:35, , 4F
問題,要注意這塊.
04/07 14:35, 4F
http://mywoojdb.appspot.com/j9s/j9s?id=265 後來看到這個撤銷判決,看來末日為假日時也是一樣有隨機伸縮的問題,雖然說期間計算 依民法之規定,在沒有特別排除什麼要依什麼不依時,實務上似乎相當隨性啊。 理論上提出告訴是一個意思表示,應該有適用民法122的可能吧。

04/08 00:14, , 5F
事情發生時間點不等於知悉犯人之時…
04/08 00:14, 5F
對方沒有逃逸雙方一起被送到醫院,我方當事人在急診室時雖然事後表示意識混亂沒有記 憶,但當時仍然可以與人進行簡單對話,在急診病床上時警方與對方家屬都有明確指出肇 事者是誰,所以沒想到要用知悉時去計算囧 ※ 編輯: balberith (111.242.57.94), 04/08/2015 09:13:20

04/08 10:33, , 6F
1. 程序是程序,實體是實體. 2.要注意之後是否有修法處
04/08 10:33, 6F

04/08 10:34, , 7F
理 3.如果機關二十四小時收件是否還有必要延期?
04/08 10:34, 7F

04/08 10:36, , 8F
4.知悉,是誰知悉? 告訴人一定是被害人本人? 怎樣算知悉
04/08 10:36, 8F

04/08 10:36, , 9F
? 很多層面可以去考慮.
04/08 10:36, 9F
未考慮的地方實在太多,感謝提點<O> ※ 編輯: balberith (111.242.57.94), 04/08/2015 10:58:44
文章代碼(AID): #1L8rwq_G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