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執行程序是否繼續進行?
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債務人死亡後,其繼承人為概括繼承時,執行程序是
否繼續進行? (74律師)
書本的答案如下:
因繼承人應繼承被繼承人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1148條),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
並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53條),故債權人得對於繼承人之全體,或其中之一人或數人承
受之遺產或其原有財產,同時或先後聲請執行。
我的疑問:
民法修法改成限定繼承以後,繼承人對於被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為限,負連
責任。那為什麼執行法院還能對其"原有財產"聲請執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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