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車禍擦撞與賠償問題。
事發經過。
兩台車往同方向。車子為三線道。最外線是大客車等車線。
中線是汽車與機車。時間大概六點多。下班車量跟星期五大客車量多。
發生的時候,我在中線開車。右前方是摩托車。
大客車切出來,前方摩托車往內一些距離。我往前擦撞。雙方車速都<20
當下他車子跟人都往右倒。但因為怕車子漏油,他把車扶起。
車子部分看起來是車牌受傷。(但車子還可以騎。因為還一起騎去派出所,急診室。)
當下請警察。對方表示不需要去醫院。警察告知還是建議去避免之後爭議。
警察還提醒強制險可以理賠醫藥費。
對方則說希望我意思意思一下。
等警察處理完後。再次詢問。決定去醫院。我陪同去醫院急診。
因為對方一直說骨頭痛。
我問護士要不要照X光,護士說還可以走就沒斷,不用。
付清急診費用+申請診斷證明書,上面寫
右膝挫擦傷
右手掌挫擦傷
19時39分入院..20時05分離院,宜多休息注意飲食續門診追蹤治療。
之後,對方表明要回去上班。對方是夜班的警衛人員。
因為希望盡快將和解書處理。但是第一次碰到這樣的情況。
不知道"意思意思"應該是怎樣合理的數目。也擔心對方說大量的精神賠償等。
爬了文,似乎是建議請調節委員會。
但是對方平常是夜班上班,擔心白天調解,不知道是否會影響對方作息?
目前的想法是:
因為護士告知需要食鹽水清理傷口,想說下次碰面,帶些生理食鹽水過去。
如果需要請假休養+同事代班,可能需要2天薪資所得賠償。
精神賠償與薪資相同是否合理?
第一次處理這樣事情,也想盡快解決。謝謝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4.11.211.88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AW/M.1414783868.A.D84.html
→
11/01 04:16, , 1F
11/01 04:16, 1F
→
11/01 04:16, , 2F
11/01 04:16, 2F
→
11/01 04:17, , 3F
11/01 04:17, 3F
→
11/01 07:38, , 4F
11/01 07:38, 4F
→
11/01 07:39, , 5F
11/01 07:39, 5F
→
11/01 08:50, , 6F
11/01 08:50, 6F
推
11/01 17:55, , 7F
11/01 17:55, 7F
→
11/01 18:58, , 8F
11/01 18:58, 8F
→
11/01 18:59, , 9F
11/01 18:59, 9F
※ 編輯: cutewhale (124.11.209.197), 11/09/2014 23:5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