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這樣被請辭有無資遣費?

看板LAW作者 (Ay ya)時間9年前 (2014/09/20 12:01), 編輯推噓0(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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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這家大公司已超過半年多,當初面試是說臨時工,也簽了一份3個月的工作契約,但超過3個月公司沒有再與我簽約,直到過了約半年遇到餿油事件,公司有意要辭職我們這些臨時工。所以查看了勞動基準法裡頭提到: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那我超過3個月的簽約期,當下主管也沒有表示需要走人,所以現在算是不定期契約嗎? 如果是,我算符合資遣費的資格嗎? (第 18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第 15 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 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0.31.228.125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AW/M.1411185718.A.D94.html

09/20 12:54, , 1F
定期契約到期後沒有再做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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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 17:44, , 2F
一樣繼續工作,但沒提再簽約或升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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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天進公司的同事滿六個月請她離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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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 17:48, , 4F
目前留下的沒通知什麼,但離職同事說主管會分批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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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 20:14, , 5F
隨時準備出勤紀錄和相關工作文件,被要求的時候就帶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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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 20:15, , 6F
器材蒐證,不要其他文件,現在已經處於不定期的狀態,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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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 20:15, , 7F
心原有契約內是否有加其他資料.
09/20 20:15, 7F

09/21 12:58, , 8F
好的,謝謝大大的建議
09/21 12:58, 8F

09/21 13:05, , 9F
再請問一下,已離職同事的資遣費要在多久的期限內提出
09/21 13:05, 9F

09/21 16:05, , 10F
http://ppt.cc/ZVBF 供參考,不過不要拖太久不然資料難
09/21 16:05, 10F

09/21 16:05, , 11F
準備外,人生很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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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1 16:36, , 12F
好的,真的很謝謝您的幫忙
09/21 16:36, 12F

09/21 17:25, , 13F
補字下,不要亂簽屬其他文件.
09/21 17:25, 13F

09/21 21:30, , 14F
OKOK 謝謝大大貼心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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