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租屋被房東扣一個押金 請問合理嗎?

看板LAW作者 (salaman)時間10年前 (2014/07/03 22:52), 編輯推噓4(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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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板大好! 以下是小弟目前遭遇的狀況 當初跟房東達成共識 預繳半年可以有房租九折的優惠 契約在一開始只簽半年 但目前已租了將近三年的時間 半年過後就沒有再重簽合約 目前因為私人因素 要搬家 和房東告知後 因為已預繳半年 所以主動和房東說 這半年前面租的這幾個月都算原價 房東說是這樣沒錯 不過要再扣一個月押金 我覺得不太合理 想請問各位板友 以下是我的合約書 是否我有需支付這筆處罰金 跪求各位板友解惑 謝謝 租賃期限 民國100年9月17日起 至101年3月16日止 第四條:使用租賃物之限制 1.本房屋係供住家之用 2.未經甲方同意 乙方不得將房屋全部或一部轉租 出借 頂讓 或以其他變相方法 由他人使用房屋 3.乙方於租賃期滿應即將房屋遷讓交還 不得向甲方請求遷移或任何費用 4.房屋不得供非法使用 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 5.房屋有改裝之必要 乙方取得甲方同意後得自行裝設 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築 乙方於交還房屋時並應負責回復原狀 第五條:危險負擔: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 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 之情形外 因乙方過失致房屋毀損 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房屋因自然之損害 有修繕必要時 由甲方負責修里 第六條:違約處罰 1.乙方違反約定方法使用房屋 或拖欠租金達兩個月以上 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 支付者 並應於遲延給付兩個月時 經甲方催告限期繳納人不支付時 不待期限屆滿 甲方得中止租約 2.乙方於租賃期未滿中止合約或租賃期滿不交還房屋 自終止租約或租賃期滿之翌日 起 乙方應支付按房租一個月計算之違約金 第七條:其他特約事項 1.乙方遷出時 如遺留家俱雜物不搬者 視為放棄 應由甲方處理 費用由乙方負擔 2.契約租賃期限未滿 一方擬終止本合約時 應得他方同意 並應預先於終止前一個月 已口頭通知他方 並應賠償他方相當於一個月租金額之損害金 3.甲乙雙方 就本合約有關履約事項之通知 催告送達 或為任何意思表示 均以本合約所載之地址為準 若有送達不到或退件者 悉以第一次郵寄日期為 合法送達日期 雙方均無異議 4.乙方於退租時 必須將所承租的房間內部環境整理及垃圾丟棄 否則甲方可酌收 清潔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乙方不得異議 第八條:應受強制執行之事項 詳如公證書所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10.72.159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AW/M.1404399157.A.33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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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繳了半年但是沒住滿就要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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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這樣的話他只扣你一個月算不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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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要講他可以說你已經租了半年不給你退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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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要不要再看清楚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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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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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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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講,你要是半年週期結束搬出,房東應該不會扣你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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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言之,就算是不定期契約,原契約精神仍要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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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違約金條款條件好像都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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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JjMurC-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