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對方說我欠他錢

看板LAW作者 (babylina)時間11年前 (2014/05/20 23:55), 編輯推噓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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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oke (*坐而言不如起而行*)》之銘言: 敝人尚非實務工作者,故以下僅是個人的一點淺見,有錯還請指正。 就本案事實部份,應該可以確定有兩筆債權糾紛。 一為98年的借據問題。 二為99年的本票問題。 : (以下為家人案例) : 案由: : 表哥於98年間因感情問題,欲與女友分手,事後想挽回,卻被女友以保障為由, : 要求表哥寫下一張數百萬元之借據,當時因感情因素及對方家長親情壓力下, : 表哥不得已簽下,但因無實際匯款行為,故亦無兌現該借據. 就借據部份: 雖然借據本身印象中可以當作強制執行法上的執行名義,不過效力沒本票裁定 這麼強,如果對方真的去聲請執行了,請務必記得提聲明異議。 再來就會是進入實體訴訟程序了: 您可以爭執的點大約如下: 民法第 474 條第一項: 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 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又消費借貸契約為一要物契約,簡單說就是「一定要有實際交付金錢」才成立, 故如本件,假設確如您所說,只是單純有簽立一張票據,是尚未有契約成立的。 雖然也可能有成立第474-1,消費借貸之預約之可能啦...不過那等於是對方將欠你 哥錢了,應該不可能為如此主張。 又,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本文: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對方如欲向法院提借款返還之訴,必須負舉本證,使法官達確信之程度。 而您僅要負舉反證義務,即足可動搖法官之確信即可。 用白話文來說,對方必須證明當初她確實有交付借款給您而成立消費借貸契約,雖 然說借據確實是一張極為強力的證據,但如果你們有足夠的間接證據,例如男女間 的談判對話過程等等,來讓法官無法達到確信程度,則法官即必須判對方敗訴。 (雖然不是很好的方法,不過可能可以考慮去爭執借據的真實性,這樣對方又必須另 負一個借據為真的舉證義務,而如此就很有可能帶到為何會成立這張票據的相關背 景事實,縱使借據為真,因實際上未交付借款,仍然無契約成立──只是這僅係個 人想法,實務上這招到底有沒有用,我並不能確定...因為這並非法律問題而係訴訟 手段) 又,雖然借錢的「動機」並非是消費借貸契約的成立要件,但數百萬可不是小錢, 按理來說法官也會詢問一下何以成立才對。 如果什麼反證都拿不出來,那......就只能看口才能不能說服法官囉...... 消費借貸的時效為15年,故對方仍然在可起訴請求的時間範圍內。 另外還有非到最後萬不能用的大絕招可主張啦...... 民法第 72 條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至於如何涵攝進去,就交給你們自己想想怎麼掰了...XD 只是這個因為是權利障礙事實,必須由你們負舉證責任說服法官,而且成功機率 不高,才會說是大絕招。 : 99年6月,雙方又再次因感情問題欲分手,但這次女友加碼,若要複合必須開立本票, : 表哥雖無奈卻也只好硬著頭皮簽下, (我們知道後都罵他) : 但因為雙方相安無事,所以本票一直無兌現,至今也已五年了, : 日前兩方又因故分手,這回表哥忍無可忍不願再復合,但女方卻拿出當時的借據及本票, : 要求表哥返還該筆金額. 雖然本票裁定是一個很可怕的東西,而且本票訴訟也非常難打,因為就原因關係不存在 的舉證責任將會因票據無因性而轉移到被告(即你們)身上。 不過本件事實其實......非常簡單-.- 票據法第 22 條第一項: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 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所以這張票 過 期 啦......(應該吧...你們自己看一下票上的到期日為何時再加3年) 對方至多只能主張同條第四項: 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 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不過這時舉證責任又回到對方身上了,你們只要主張自己並無取得利益就好。 這樣又變回前開爭執消費借貸不存在的同樣處理模式。 : 問:單憑借據或本票,無實際匯款證明或記錄,能要求表哥還錢嗎? : 表哥也說了,如果他有欠對方的,他願意還,但若單憑一紙借據就要說他欠一大筆錢, : 他實在無法容忍,何況還要為一筆根本沒有的往來紀錄的款項簽本票, : 的確,他該為他愛昏頭的行為付點代價,但沒有這筆款項要他如何接受? : 現在女方已提出民事調解訴求,對方所提出的證明是當時的借據及契約書, : 表哥想問的是,單憑這些證明就可以要他還錢嗎?是否有可反制之道? 單憑這些證明能否要他還錢,老實講還是看法官心證沒錯,所以你們就要努力就找 出可動搖法官心證成立的反證,這部份就不是法律問題,而係訴訟經驗了。 如前述,因為敝人尚未進實務界工作,無法幫上什麼忙,如果對方真的起訴了,建 議還是去找個律師事務所咨詢一下吧。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0.113.249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AW/M.1400601309.A.623.html

05/21 04:02, , 1F
非常感謝您細心的回答!我要叫我那笨表哥好好看完您的文章!
05/21 04:02, 1F

05/22 00:55, , 2F
借據能當執行名義??
05/22 00:55, 2F

05/22 08:21, , 3F
我不太確定,強執法沒讀熟...不行就更好
05/22 08:21, 3F

05/22 08:21, , 4F
其實內文是以「不能」當執行名義去寫的
05/22 08:21, 4F

05/22 09:00, , 5F
啊,好像應該說拿借據去聲請支付命令,再用支付命令當執
05/22 09:00, 5F

05/22 09:01, , 6F
行名義才對,因為執行開始就應該是提債務人異議之訴了
05/22 09:01, 6F

05/22 09:01, , 7F
聲明異議是在聲請支付命令的過程中提的
05/22 09:01, 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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