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何謂「業務上之文書」?

看板LAW作者 (咕啾咕啾魔法陣)時間11年前 (2014/04/25 14:57), 11年前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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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135246g (meng chen)》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何謂「業務上之文書」? : 時間: Thu Apr 17 07:41:23 2014 : : 刑事訴訟法159之4內談到的業務上之文書為何? : 舉例為何? : : 請大大站內信我 : 謝謝 以前曾對傳聞法則進行過很詳細的研究 看過很多實務見解(手邊有不少最高法院的判決彙編)跟傳聞法則的專書 應該是可以幫到你 這裡先不解釋何謂傳聞以及何謂陳述 這些絕對不是159條所說的那麼簡單 也不講傳聞法則的由來、美國聯邦證據規則、彈劾證據 只講159之4的立法理由(業務文書的部分) 「從事業務之人在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製作之紀錄文書、 證明文書,因係於通常業務過程不間斷、有規律而準確之記載, 通常有會計人員或記帳人員等校對其正確性,大部分紀錄係完成於業務終了前後, 無預見日後可能會被提供作為證據之偽造動機,其虛偽之可能性小,何況如讓製作 者以口頭方式於法庭上再重現過去之事實或數據亦有困難,因此其亦具有一定程度 之不可代替性,除非該等紀錄文書或證明文書有顯然不可信之情況,否則有承認其 為證據之必要。爰參考日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二款、美國聯邦證據規則 第八百零三條第六款,增訂本條第二款」 簡單講就是要符合例行性,不可針對個案訴訟而製作 所以驗傷單就被排除在外(唯一例外是性侵害) 而病歷就符合例行性的條件 如果不符合例行性這個條件 就要看聯邦證據規則的傳聞例外(159之4第3款) 不過最高法院經常把符合第3款要件的業務文書套在159之4第2款上 : --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10.29.173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AW/M.1397691686.A.6FE.html : → LaVieDe:e.g. 醫生所做的病歷、法醫所開的死亡證明書 04/17 11:45 : → a135246g:萬分感謝 04/17 14:47 : → cute101037:問: 警察做的筆錄 ...例如臨檢的...算麼?^^ 04/17 16:43 警察筆錄不算 除非套用159之2跟159之3 高院對於警詢 常常採用加州法的觀點 也就是傳警察去交互詰問後 警詢就可以當證據 不過最高法院並不採用此觀點 反正不管怎樣 都不適用159之4第1款 不過警察做的勘察筆錄 只要到庭作證就可以當證據 : → ichbinryder:樓上大大,那是159-4第一款的情形哦。 04/18 12:11 : 推 cute101037:哀哀哀 那就慘了^^ 想想看 警察跟被抓的人是對立的兩 04/19 15:18 : → cute101037:造....那可以用一方的具有(製作)權利的人所為的文書 04/19 15:19 : → cute101037:來當作證據的道理^^ 那筆一般私人亂寫的文書還要沒價值 04/19 15:19 : → cute101037:因為警察本身就可以製造這文書 ^^ 04/19 15:20 : → cute101037:有業績壓力的警察很可怕阿^^ 04/19 15:21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0.247.105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AW/M.1398409027.A.71D.html ※ 編輯: loveflames (220.130.247.105), 04/25/2014 15:08:42
文章代碼(AID): #1JMWT3ST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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