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何謂「業務上之文書」?
※ 引述《a135246g (meng chen)》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何謂「業務上之文書」?
: 時間: Thu Apr 17 07:41:23 2014
:
: 刑事訴訟法159之4內談到的業務上之文書為何?
: 舉例為何?
:
: 請大大站內信我
: 謝謝
以前曾對傳聞法則進行過很詳細的研究
看過很多實務見解(手邊有不少最高法院的判決彙編)跟傳聞法則的專書
應該是可以幫到你
這裡先不解釋何謂傳聞以及何謂陳述
這些絕對不是159條所說的那麼簡單
也不講傳聞法則的由來、美國聯邦證據規則、彈劾證據
只講159之4的立法理由(業務文書的部分)
「從事業務之人在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製作之紀錄文書、
證明文書,因係於通常業務過程不間斷、有規律而準確之記載,
通常有會計人員或記帳人員等校對其正確性,大部分紀錄係完成於業務終了前後,
無預見日後可能會被提供作為證據之偽造動機,其虛偽之可能性小,何況如讓製作
者以口頭方式於法庭上再重現過去之事實或數據亦有困難,因此其亦具有一定程度
之不可代替性,除非該等紀錄文書或證明文書有顯然不可信之情況,否則有承認其
為證據之必要。爰參考日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二款、美國聯邦證據規則
第八百零三條第六款,增訂本條第二款」
簡單講就是要符合例行性,不可針對個案訴訟而製作
所以驗傷單就被排除在外(唯一例外是性侵害)
而病歷就符合例行性的條件
如果不符合例行性這個條件
就要看聯邦證據規則的傳聞例外(159之4第3款)
不過最高法院經常把符合第3款要件的業務文書套在159之4第2款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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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aVieDe:e.g. 醫生所做的病歷、法醫所開的死亡證明書 04/17 11:45
: → a135246g:萬分感謝 04/17 14:47
: → cute101037:問: 警察做的筆錄 ...例如臨檢的...算麼?^^ 04/17 16:43
警察筆錄不算
除非套用159之2跟159之3
高院對於警詢
常常採用加州法的觀點
也就是傳警察去交互詰問後
警詢就可以當證據
不過最高法院並不採用此觀點
反正不管怎樣
都不適用159之4第1款
不過警察做的勘察筆錄
只要到庭作證就可以當證據
: → ichbinryder:樓上大大,那是159-4第一款的情形哦。 04/18 12:11
: 推 cute101037:哀哀哀 那就慘了^^ 想想看 警察跟被抓的人是對立的兩 04/19 15:18
: → cute101037:造....那可以用一方的具有(製作)權利的人所為的文書 04/19 15:19
: → cute101037:來當作證據的道理^^ 那筆一般私人亂寫的文書還要沒價值 04/19 15:19
: → cute101037:因為警察本身就可以製造這文書 ^^ 04/19 15:20
: → cute101037:有業績壓力的警察很可怕阿^^ 04/19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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