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刑事附帶民事的範圍
因朋友家中透天厝改建,朋友的父親經鄰居介紹找來甲承包施工
中間過程原本相談甚歡,可是甲從聊天中知道朋友父親經營一間工廠收入不錯
於是多次講各種理由要我朋友父親先預支工程款給他
每次預支也都有請對方在契約上簽名收了多少錢
沒想到預支到最後已經超過約定的總工程款了,而且房子改建也只到一半還沒完成
所以我朋友的父親就拒絕再預支,且要求對方一定要如期完成改建
可是此舉造成甲極度不滿
於是藉著自己施工有鑰匙,將朋友家的窗戶、衛浴、家電等設備都砸爛了,
然後把施工的材料都搬走了(朋友父親自行去建材行購買材料付清後,送至施工地點)
結果朋友家人返家後發現這事情報警,甲移送法辦
對於甲破壞東西這部分,毀損罪被起訴了
可是對於甲拿走施工的材料,甲主張是因為朋友父親有增加工程卻又不給錢,
所以他是拿那些材料抵債而已。 而我朋友爸爸拿契約主張沒有增加任何工程
這部分地檢署就侵占罪不起訴
再議後而高檢署認為這部分應該尋求民事之債務履行來解決,因為雙方說詞不一
所以我朋友想拜託我幫忙請教各位專業
那刑事附帶民事的部分
究竟是只能提毀損的部分?還是可以就材料抵債的這部份一起提出審理?
又或者應該要另外再就此事再提一個民事求償?變成分成兩個民事審理?
感謝各位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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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7.245.187.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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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這是同一個基礎事實,都是甲和我朋友父親有金錢糾紛而不爽
而且發生的時間是一起的,有連續性的
但是因為侵占這部分不起訴了
這樣民事兩個相關聯的案子,分開審理不是很不方便嗎?
可以聲請合併嗎?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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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本來已經一起告過了,可是地檢署不起訴侵占的部分
(原本告毀損、侵占、恐嚇,毀損起訴、侵占不起訴、恐嚇處分書連提都沒有提到
就侵占和恐嚇提再議,高檢署認為雙方工程款項說詞兜不攏,應該尋求民事解決
恐嚇部分,高檢署說地檢署沒有不起訴(但也沒有起訴),所以此部分再議不合法)
這樣應該沒辦法再多告一個刑事了,不是嗎?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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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打算民事沒有錯
因為刑事部分也已經結束了 現在已經要進入民事審理
只是我朋友想問的是,是要另外提起一個民事訴訟,變成兩個民事一起審理?
還是可以兩個到時候一起聲請合併審理?
還是可以一起附民,然後補繳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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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可否提出自訴之後 可否和同樣民事庭的附民聲請合併審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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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和被毀壞的相比算少 大概約1/3
附帶民事的部分,民事法院有請當事人去閱卷了,所以所有刑事卷宗資料也都已經有了
所以朋友是想是否可以合併和附民一起審理?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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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希望合併是該如何聲請呢?
或者一起寫再附民的起訴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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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理由是因為兩造的供詞不同
我朋友父親提出的收據金額 與 甲承認收到的金額不同
所以甲認為他拿走那些材料也只是抵押被積欠的工程款
高檢署說,因為兩方對金額兜不攏,認為甲可以主張留置權,建議循民事債務不履行解決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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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有沒有錢,就我所知事實是投資失利積欠負債更多
而且現在不是請不請律師的問題
是希望是否這樣基於同一事實理由,可不可以一起審理呢?
他說...一來委託律師也不用花兩個案子的錢,二來可以加速審理的時間,
三來他父親已經年近七十不希望夜長夢多
※ 編輯: cuteby 來自: 27.243.139.238 (03/24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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