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大陸配偶申請死亡勞工退休金的相關問題
我舅舅在不久前過世,他有娶一個大陸老婆(沒身分證),沒有小孩,剩下的親人只有我媽
媽(舅舅的姐姐)
大陸配偶是第一繼承人,前幾天幫陸配申請我舅舅的勞退6%專戶,
收到一封勞保局寄來的一封信說要補件 信件內容如下
「主旨:台端申請死亡勞工XXX君之勞工退休金乙案,詳如說明,
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台端103年3月16日所送勞工退休金遺屬或指定請領人
申請書件辦理。
二、依照財政部94年9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1910號令略以,
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係雇主為勞工及勞工本身
歷年提撥之金額及孳息,屬勞工個人所有,於勞工死亡時,
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
稅。基上,勞工死亡之個人專戶退休金係屬勞工之遺產,
合先敘明。
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規定,大陸地
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3年內以
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
其繼承權。
四、查 台端係大陸地區人民,如欲申請勞工XXX君之勞工
退休金,依上開規定,須檢附向被繼承人(即XXX君)住
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並檢附法院准予備查繼承文件
之影本,於文到之翌日起20日內補寄(送)至本局」
陸配要繼承台灣遺產的程序要怎麼跑,要先到國稅局查遺產清冊? 還是直接到地方法院?
假如過了三年陸配沒有繼承權了,我舅舅的姐姐(我媽媽)可以到法院繼承我舅舅的財產嗎
?
小弟爬文很久 找不到一個正確的答案 請大大們 幫幫小弟 Orz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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