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國家機關與第三人間是否存在連帶債務

看板LAW作者 (法喜喔FASIO)時間10年前 (2014/02/10 23:03), 編輯推噓3(3034)
留言37則, 6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一場車禍,原告受A車撞及受傷,另B車、故障號誌亦有責任。 A已刑事判罪,附民審理中。 B與號誌主管公務員C刑事偵查已逾2年未結, 故原告趕在期限前自行起訴民事,將B與C之所屬機關D,連帶求償。 請問上開連帶求償是否合法? 若否,應如何調整? 調整請注意莫致逾期限。 謝謝各位大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4.106.65

02/10 23:19, , 1F
原則上是o.k.的,建議找律師詳細確認。
02/10 23:19, 1F

02/10 23:29, , 2F
我個人認為跟號誌主管機關是要走國賠路線欸
02/10 23:29, 2F

02/11 02:15, , 3F
有人說國賠與侵權不能連帶,真的嗎?
02/11 02:15, 3F

02/11 06:25, , 4F
起訴前有先和賠償義務機關進行協議嗎?
02/11 06:25, 4F

02/11 08:08, , 5F
YES!有國賠拒絕書
02/11 08:08, 5F

02/11 08:34, , 6F
照原PO說法,國賠與侵權是基於不同的原因,
02/11 08:34, 6F

02/11 08:35, , 7F
對同一事件負有賠償責任,至多也是「不真正連帶」?
02/11 08:35, 7F

02/11 08:36, , 8F
個人以為訴訟標的應該不大一樣...。
02/11 08:36, 8F
謝謝ten大。您說"至多",所以可能有法官認為必須個別請求? 若是,則法官於個別請求、不真正連帶之間的選擇,是否有依據,或純粹自由心證? ※ 編輯: hjgx 來自: 114.34.106.65 (02/11 10:03)

02/11 08:56, , 9F
國賠拒絕書理由是?
02/11 08:56, 9F

02/11 08:57, , 10F
個人認為並非任何案件因有國賠拒絕書則適用民事
02/11 08:57, 10F

02/11 09:01, , 11F
喔…對不起,我蠢了,腦袋當機,當我沒推文。
02/11 09:01, 11F

02/11 09:13, , 12F
原因在於民事連帶責任需要「當事人明示或法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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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1 09:14, , 13F
自然人B及行政機關D若皆須負責,是各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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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1 09:15, , 14F
僅「效果如同連帶」,所以稱為不真正連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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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1 09:15, , 15F
在訴訟上要主張,要分別敘述理由。
02/11 09:15, 15F
分別主張B、D之過失與A受傷的關聯,如果證據、論理充分,應該不難。 進而主張共同侵權,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國字第四號民事判決: 「本件事故之發生,係丙○○未設置警告標誌,及台中縣政府未負監督任施工單位於施工 區域漫不設防,以致肇事,上訴人自應負共同侵權行為之責任」,其後最高法院九十二年 度台上字第一八三○號民事判決亦持肯定,亦應不難。 惟主張連帶請求,說穿了就是為了求償方便,但不能說白,莫非指出 民185: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就這麼簡單嗎? 拜請ten大與各位大開示。 ※ 編輯: hjgx 來自: 114.34.106.65 (02/11 10:18) ※ 編輯: hjgx 來自: 114.34.106.65 (02/11 10:19) ※ 編輯: hjgx 來自: 114.34.106.65 (02/11 10:24)

02/12 15:32, , 16F
侵權行為要求國家連帶給付個人以為太沒道理
02/12 15:32, 16F

02/12 15:33, , 17F
真正連帶跟不真正連帶講一堆理論,實務上很簡單
02/12 15:33, 17F

02/12 15:34, , 18F
法率有明文規定內部分擔求償的就是真正連代ex185
02/12 15:34, 18F

02/12 15:35, , 19F
不真正連帶: 例如 你的東西被偷,你之前有投保竊盜險
02/12 15:35, 19F

02/12 15:36, , 20F
\保險公司跟小偷跟(如果你把東西給第三人保管
02/12 15:36, 20F

02/12 15:37, , 21F
他不注意亂放而失竊) 這幾個人就算不真正連帶
02/12 15:37, 21F

02/12 15:38, , 22F
這幾個人之間有人賠償後,要向另外的人求償==未必一定
02/12 15:38, 22F

02/12 15:39, , 23F
可以成立者,為不真正連帶。例如 你委託你的員工保管
02/12 15:39, 23F

02/12 15:40, , 24F
如果保險公司賠了又跟你的員工要,未必法官會認同
02/12 15:40, 24F

02/12 15:40, , 25F
或是你不跟保險公司要錢,轉向員工求償,員工也不可向
02/12 15:40, 25F

02/12 15:41, , 26F
保險公司要。 保險公司或員工被你要到錢,即便抓到小偷
02/12 15:41, 26F

02/12 15:42, , 27F
也非直接對小偷有請求權,仍要從你手上取得權利才可跟
02/12 15:42, 27F

02/12 15:42, , 28F
小偷要求賠償當初先賠給你的錢。
02/12 15:42, 28F

02/12 15:43, , 29F
另外有個補習班會教 你跟保險公司要錢基於你的契約
02/12 15:43, 29F

02/12 15:43, , 30F
是你額外付出的保費所產生的請求權,跟你原本就可以向
02/12 15:43, 30F

02/12 15:44, , 31F
小偷或是過 失把東西弄丟的人要錢屬不同權利,可分別
02/12 15:44, 31F

02/12 15:45, , 32F
請求,這總觀念顯然也不正確。 也因為如此,真正連帶
02/12 15:45, 32F

02/12 15:45, , 33F
不真正連帶 其實是沒有太大區別實益的
02/12 15:45, 33F

02/12 15:50, , 34F
實益只剩下在考試用吧? 反而是連帶有實益,法律規定
02/12 15:50, 34F

02/12 15:51, , 35F
連帶的話,就不用去證明行為跟單獨個人間有無相當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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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2 15:52, , 36F
而是證明 (所有人的共同行為)跟結果有因果關係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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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4 15:00, , 37F
叩謝cute大
02/14 15:00, 3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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