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有關二手買賣

看板LAW作者 (鍵盤地政士)時間10年前 (2014/01/19 22:0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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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fl821002 (章魚哥)》之銘言: : 請問一下 假如我與二手買家進行買賣,當下沒發現問題,而過ㄧ會發現我不喜歡或是有些小瑕疵,想退貨並要回錢,有七天鑒賞期之類的法律可以保護嗎?或是就只能摸摸鼻子自認倒楣? 網路專業賣家(好像每個月八萬塊以上的營業額都要申請營業登記了。) 應該能認為是企業經營者了。 只是把自己不用的東西上網拍賣的普通二手賣家,拍賣件數也不多的話, 能否認為是企業經營者是有疑問的。 瑕疵擔保是另一回事,如果普通二手賣家早就在拍賣網頁上以明顯文字告 知的話,那我認為應該買家不能再行主張。買家拿到貨時,除非從開箱開始一 鏡到底錄影存證,否則也不容易舉證東西是誰弄壞的?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二、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 營業者。 三、消費關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 。 四、消費爭議: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爭議。 五、消費訴訟:指因消費關係而向法院提起之訴訟。 六、消費者保護團體:指以保護消費者為目的而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 七、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 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 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 八、個別磋商條款:指契約當事人個別磋商而合意之契約條款。 九、定型化契約:指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 全部或一部而訂定之契約。 一○、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 、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 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一一、訪問買賣: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 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 一二、分期付款:指買賣契約約定消費者支付頭期款,餘款分期支付,而 企業經營者於收受頭期款時,交付標的物與消費者之交易型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9.226.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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