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有關二手買賣
※ 引述《bfl821002 (章魚哥)》之銘言:
: 請問一下 假如我與二手買家進行買賣,當下沒發現問題,而過ㄧ會發現我不喜歡或是有些小瑕疵,想退貨並要回錢,有七天鑒賞期之類的法律可以保護嗎?或是就只能摸摸鼻子自認倒楣?
網路專業賣家(好像每個月八萬塊以上的營業額都要申請營業登記了。)
應該能認為是企業經營者了。
只是把自己不用的東西上網拍賣的普通二手賣家,拍賣件數也不多的話,
能否認為是企業經營者是有疑問的。
瑕疵擔保是另一回事,如果普通二手賣家早就在拍賣網頁上以明顯文字告
知的話,那我認為應該買家不能再行主張。買家拿到貨時,除非從開箱開始一
鏡到底錄影存證,否則也不容易舉證東西是誰弄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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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二、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
營業者。
三、消費關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
。
四、消費爭議: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爭議。
五、消費訴訟:指因消費關係而向法院提起之訴訟。
六、消費者保護團體:指以保護消費者為目的而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
七、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
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
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
八、個別磋商條款:指契約當事人個別磋商而合意之契約條款。
九、定型化契約:指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
全部或一部而訂定之契約。
一○、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
、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
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一一、訪問買賣: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
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
一二、分期付款:指買賣契約約定消費者支付頭期款,餘款分期支付,而
企業經營者於收受頭期款時,交付標的物與消費者之交易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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