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這樣有犯遺棄罪嗎?
刑事方面,如果原PO兄弟姐妹符合刑法第294條之1第4款的話,應該
沒有刑事責任。
民事部分,要看對方的詳細狀況,才有辦法判斷。如果對方還有財產
不致於到「不能維持生活」的話,那也不必扶養。(況且還有民法第1118
條之1的規定,得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
刑法第294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
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94條之1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
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
一、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而侵害其
生命、身體或自由者。
二、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
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
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行為者。
三、無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而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
,經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者。
四、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
大者。
刑法第295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九十四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至於民法部分,詳細內容請看民法親屬篇扶養章。
民法第1117條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民法第1118條之1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
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
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
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不適用之。
※ 編輯: taoist9999 來自: 36.230.59.133 (12/08 15:14)
推
12/08 17:27, , 1F
12/08 17:27, 1F
一、拋棄繼承要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二、還有被繼承人死亡之前,簽那類文件,違反公序良俗。
民法第1174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
在此限。
※ 編輯: taoist9999 來自: 36.230.60.241 (12/08 18:44)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2 篇):
問題
5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