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這樣有犯遺棄罪嗎?

看板LAW作者 (鍵盤地政士)時間10年前 (2013/12/08 15:03),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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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方面,如果原PO兄弟姐妹符合刑法第294條之1第4款的話,應該 沒有刑事責任。   民事部分,要看對方的詳細狀況,才有辦法判斷。如果對方還有財產 不致於到「不能維持生活」的話,那也不必扶養。(況且還有民法第1118 條之1的規定,得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 刑法第294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 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94條之1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 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 一、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而侵害其 生命、身體或自由者。 二、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 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 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行為者。 三、無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而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 ,經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者。 四、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 大者。 刑法第295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九十四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至於民法部分,詳細內容請看民法親屬篇扶養章。 民法第1117條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民法第1118條之1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 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 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 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不適用之。 ※ 編輯: taoist9999 來自: 36.230.59.133 (12/08 15:14)

12/08 17:27, , 1F
話說要他們簽繼承文件得化不會沒財產...:D
12/08 17:27, 1F
  一、拋棄繼承要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二、還有被繼承人死亡之前,簽那類文件,違反公序良俗。 民法第1174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 在此限。 ※ 編輯: taoist9999 來自: 36.230.60.241 (12/08 18:44)
文章代碼(AID): #1If1dR_c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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