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大車撞小車?車禍責任歸屬請益!!

看板LAW作者時間12年前 (2013/12/05 23:46), 編輯推噓5(5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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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今年10/10發生車禍,小弟騎機車撞到一騎腳踏車的婦人, 目前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肇事原因, 對方 1.慢車駕駛人不依號誌指示行駛。2.慢車行駛行人穿越道。 小弟則是空白 當天小弟騎機車停等紅燈,綠燈起步後穿過路口行駛到對面的斑馬線(西向東), 本身並未違規、超速, 對方騎腳踏車闖紅燈且騎在斑馬線上橫越馬路(南往北,從我的右前方向左行駛), 因小弟右前方有另一台機車擋住視線,對方腳踏車閃過那台機車後, 等我看到時已經完全來不及剎車所以才撞上(有剎車但已煞不住) (這是否可認定為沒有應注意未注意的過失責任?) 證據方面有路口監視錄影帶及對向車道停等紅燈的善心人士提供行車紀錄器, 因為角度問題都沒有拍到號誌燈號,但可以看到大批機車同時起步通過路口, 依經驗法則應可判斷我是綠燈起步,對方則是紅燈仍違規穿越。 今天去調解時主委事情經過都不了解, 只是多次說我大車撞小車,對方傷勢比我嚴重, (多處擦傷、一根肋骨骨折未見其開刀跑去看中醫), 可是又不斷問我要求償多少? 5萬? 7萬? 可能對方有找了一個像民代的人來所以都偏向她吧!? 事實上是對方違規且我顏面骨折壓到神經,開刀住院6天比他嚴重, 想請教版上的專家們~ 1.影帶可以看出我未違規若上法院是否還會有部分責任? 大車撞小車是否對我不利? 須賠償對方醫療等損失嗎? 2.本身損失光醫療手術住院+機車修理大概就7萬3, 若加計看護費用,工作損失,(精神賠償目前是列5萬)等等大概超過15萬, 求償總額多少較為合理? 3.本身多處瘀青、擦傷,顏面4處骨折,其中一處0.5公分錯位且壓到神經, 導致右半邊的臉都一直都很麻需開刀,這樣精神賠償多少合理呢? 問題有點多,請大家多多包涵~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0.50.143

12/06 00:39, , 1F
1.要看過失鑑定 但絕對不是什麼大車撞小車
12/06 00:39, 1F

12/06 00:40, , 2F
2.能列單據的都很合理 你要評估的是那些列不出單據的...
12/06 00:40, 2F

12/06 00:40, , 3F
精神損失這玩意請自行斟酌
12/06 00:40, 3F

12/06 01:29, , 4F
申請鑑定吧!!!
12/06 01:29, 4F

12/06 01:38, , 5F
建議拿現場圖、初判表、現場照片,找律師研究一下。
12/06 01:38, 5F

12/06 08:44, , 6F
強制險又不論肇責...要的話用強制險賠他就好..
12/06 08:44, 6F

12/06 08:44, , 7F
我說的是醫療費用...
12/06 08:44, 7F

12/06 08:45, , 8F
在不然就等他提告囉....
12/06 08:45, 8F

12/06 10:00, , 9F
調委...唉... 真的用心的調委不多.
12/06 10:00, 9F

12/06 10:01, , 10F
事故罩責不管大車小車.只有該不該正常使用道路的問題
12/06 10:01, 10F

12/07 01:30, , 11F
醫學上肋骨骨折確實不用開刀...除非骨折有穿刺到體內臟器
12/07 01:30, 11F

12/07 23:31, , 12F
你也去找民代幫你阿 怕他啥咪 腳踏車闖紅燈 找死怪誰
12/07 23:31, 12F

12/07 23:32, , 13F
1塊都不賠 還要跟他求償才對
12/07 23:32, 13F

12/08 19:55, , 14F
資料到位,找律師絕對比民代好,不然你也可以找民代。
12/08 19:55, 14F

12/08 22:58, , 15F
感謝大家的回答~謝謝!!
12/08 22:58, 15F

12/15 03:59, , 16F
調解時提供你受傷的照片(如果有治療費用清單更佳),讓調
12/15 03:59, 16F

12/15 03:59, , 17F
解委員對你產生同理心,看起來很痛很難治的傷口尤佳。因
12/15 03:59, 17F

12/15 03:59, , 18F
為一般普羅大眾情感比較偏向弱者,另外的優點是暗示對方
12/15 03:59, 18F

12/15 03:59, , 19F
你也傷的很嚴重,告上法院即使是你與有過失因為他也有過
12/15 03:59, 19F

12/15 03:59, , 20F
失故需要承擔部分醫藥費,這樣可以盡量防止對方獅子大開
12/15 03:59, 20F

12/15 03:59, , 21F
口。
12/15 03:59, 21F
文章代碼(AID): #1Ie9-_Xk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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