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救] 勞保退保後申請失能給付
家兄去年8月初因公發生意外,於顏面留下傷疤,公司在8月中請他退保離職。
依據勞保失能給付標準附表,申請顏面醜型失能--
"需經治療一年以上,始得認定;如經手術,須最後一次手術後一年以上始得認定"
故家兄於今年8月下旬,事故發生滿一年後申請失能給付卻被退,
理由是他已經被退保超過一年。
而查詢失能給付的相關規定如下: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69條
依本條例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規定請領失能給付者,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
診斷為實際永久失能之當日為本條例第三十條所定得請領之日。但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
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三條附表規定之治療
期限,經專科醫師診斷證明為永久失能,且其失能程度與保險效力停止後屆滿一年時之失
能程度相當者,為症狀固定,得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請領失能給付,並以保險效力停
止後屆滿一年之當日為得請領之日。
這法條我看了幾次都看不透,故請教:
1.法條中出現的"得請領之日"都是指可以開始申請的日期嗎?
如果是這樣,黃字的意思是指退保後才被判定失能的人,要等退保滿一年才能申請?
2.若以上為否,失能給付標準附表規定
"需經治療一年以上,始得認定;如經手術,須最後一次手術後一年以上始得認定"
家兄今年3月還做過一次除疤手術(非門診手術),
這是否代表他其實要明年3月才能申請?
但明年三月明顯超過勞保局所謂退保後一年內的限制,這樣是不是矛盾了??
以上還請各位先進協助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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