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被強制推銷退款的問題

看板LAW作者 (小方吉)時間11年前 (2013/07/26 10:16), 編輯推噓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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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當事人,想來這還原一下當天的事情,與事後處理過程, 希望不要再有人受騙,或是萬一受騙後能夠尋求合法的友善方式解決。 這家店是「恬媞琳」美容坊,畢竟也是合法做生意的,大家自己菇狗一下都可以查出來。 我是走在公館商圈騎樓處被攔下,她說有提供保養品適用包,不留資料的,硬是拉著我要 去他們的美容坊。 那時後心裡想,拿個適用包而以,幹麻不拿下來直接發...不過我真的沒啥經驗於是還是 上樓了,事後證明她就是想推銷。 p.s. 獨自跟著陌生人上樓真的很危險,但我確實是對阿姨等級的人降低戒心了,而且我又 是沒經驗的人。 上樓後帶到她們的美容院,我是第一次進來這種地方, 然後她帶我到一個小房間,一貫手法就不多述, 推銷模式與其他受害人99%雷同,然後購買。 問我為什麼不拒絕?我拒絕不下N次了, 但是我都是很婉轉地說:我想再考慮看看、我不想今天就做決定、或是沉默...... 耗了大約有一小時吧,我還是不肯買, 直到她說:「妹妹啊,我都說這麼多了,妳還ooxxooxx...」 (很難描述那種情境,言詞上沒甚麼,但精神上我是受壓迫的) 我開始覺得害怕,覺得「不花點錢可能走不了」、甚至說服我自己「不如就試試看吧」。 於是我先付了$1000元的訂金,然後拿了商品。 這家店蠻小心的,留的手機他會當場確認是否可以撥通; 家裡電話也要留,並要求檢查手機連絡人是否有該支號碼存在; 要求拿出身份證(不知道是複印或幹麻), 所以身份證字號、生日、電話、戶籍地址都給了; 並且會要求知道你的學校、系所、年級(我猜是怕之後萬一分期付不出來去找人)。 出了那棟大樓我就哭了,ㄧ路哭著回家, 我那時真的很害怕,第一次花錢還花得這麼難過,心情比剪頭髮被剪壞了還糟。 那些商品全新未拆封,感謝朋友相助,開始蒐集資料; 並且打了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做確認,所以法條與步驟上都是正確的。 1. 首先,他們的「路邊拉客」行為已符合訪問買賣。 即使後續我是到他們的店內,當面點交貨品,前段的行為確實構成訪問買賣。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2756 2. 由於已構成訪問買賣,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七日內絕對可以退費(含訂金),並取消交易。沒有要不回訂金的道理!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70001&FLNO=19 3. 若他們搬出公司法條不願退錢,根據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中,不得記載事項第四條: 不得約定「貨物出門,概不退換」等概括免責條款。 公司法條若有牴觸是無效的,消費者也可以檢舉。 www.taichung.gov.tw/public/Attachment/272511252419.doc 4. 如果店家真的不退,只好寫存證信函, 需要寫四份,四份分別寄給自己、郵局、消基會、賣家。 根據1950,寄存證信函的費用大約是$200~$300, 如果受騙金額小於這個價錢,可以考慮放棄。 空白格式: http://www.post.gov.tw/post/internet/q_localpost/1219383609200/P05.doc 範例格式: http://www.law.ntpc.gov.tw/web66/_file/1962/NEWSdownload/1343204164776file.pdf 可能因為我找了兩位男士陪同,或是也猜得到我們來歷, 很幸運地,他們二話不說就退款了也沒刁難我們。 相關法條還列印下來,存證信函都帶去了,結果都沒有登場機會XD 感謝義氣paul791001! ※ 引述《paul791001 (qweasd)》之銘言: : 今天朋友在台北公館被強迫推銷 : 帶入了他們的公司然後買了他們的產品 : 簽了像這樣的收據 付了1000元的訂金 : 一離開公司我朋友就開始哭了 : 畢竟6600元不是筆小錢 他只是當下不知道該怎麼拒絕 : 甚至有點被威脅 所以就簽下合約了 : 想請問這樣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的條文 : 是可以退款的嗎?? : 我朋友有留下個資跟被影印身分證 : 謝謝各位幫忙 : 他現在很緊張 希望能夠幫到他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8.4 ※ 編輯: chi1211 來自: 140.112.218.4 (07/26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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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告訴我們不要貪小便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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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我皮膚很差之類的(也確實很差) 所以才被說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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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解決很好,以後如果遇到這種推銷方式,相信大家會更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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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氣說不XD。恭喜您解決問題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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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面的處理很讚,果然大多數業者遇到糾紛時若對方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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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就會立刻退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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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6 12:23, , 7F
那就在一起吧!
07/26 12:23, 7F
文章代碼(AID): #1HyTm6tn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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