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問勞動基準法相關
最近公司遇到一個情況
需要強制派遣人力至別的廠商駐廠
對於這方面有些疑惑
因此想請教一下有沒有版友知道相關的法規
事情是這樣的
小弟為一名機構設計工程師 平常公司接到訂單
就由我們這些工程師分攤這些工作 這是一般工作內容
但最近上級接到協力廠發出需求
說想請幾個有經驗的員工到協力廠駐廠
至於工作內容與原本機構設計工程師的完全不一樣
簡單來說就是 領著原本公司的薪水 到別家公司工作一段時間
作息 工作 生活 完全就依照派過去的公司的作法 只有薪水是領著原公司
這讓我想到 有點像是人力派遣(我們公司並不是人力派遣公司)
請問在一般約定的勞動契約上
這樣把一般員工再派遣到別的公司當別人的員工 算合法的嗎?
我是認為 如果到協力廠駐廠處理一些跟原本公司相關的工作業務
這就稱得上是出差 派任駐廠工作
但是如果跟原本公司完全沒關係的工作 也沒有其目的性
只是缺人希望我們公司可以派任有工程經驗的員工過去
這樣有沒有違反勞基法或其他法律規範
希望版大不吝嗇指教
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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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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