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就遷葬先人遺骨事件提起民事訴訟
(我父母已離異多年,對方是我母親生前的同居人,我母親過世後未告知且未經我同意,
逕自將我母親安葬在他的家族墓園且不告訴我地點不讓我前往祭拜)
我在訴之聲明要求將我母親遷葬至她父母所在之墓園
我認為本件訴訟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裁判費應為3千元
但今日收到法院裁定通知本件訴訟標的不能核定,適用民訴§77之12規定
核定為165萬元,要補繳裁判費1萬7,335元
請問:
1.裁定中有教示救濟說針對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可抗告,若我要抗告的話還是得先繳裁判費
1萬7,335元嗎?
2.該案係由我和我阿姨共同提起,但我阿姨住在國外,日前她回台和我一起寫完訴狀後就
已離台,抗告狀目前無法給她簽名,可以只由我抗告嗎?
麻煩各位先進不吝解惑,感謝!
--
※ 編輯: cymbal 來自: 112.104.88.56 (04/01 20:49)
推
04/01 20:50, , 1F
04/01 20:50, 1F
那麼法院核定為165萬元,是否抗告無望?
※ 編輯: cymbal 來自: 112.104.88.56 (04/01 20:56)
推
04/01 21:38, , 2F
04/01 21:38, 2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