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某球員打假球脫產的問題
今天看新聞,看到張誌家因為打假球,法院判決張要賠償600萬給球團
新聞連結:http://ppt.cc/U-OA
內文說,張誌家為避免遭求償,,將一棟公寓贈與給前妻尹明生
接著又賣給善意第三人。
雖然法官判決張把公寓贈與前妻,確有損害熊隊債權,因而贈與無效
但是第三人已經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公寓所有權,
所以球團一毛錢都拿不到。
以上是前情提要。我的問題簡單說,就是球團能不能依民法第242條,
向其前妻代位求償。下面是我的想法
張誌家和他前妻之間的法律行為均無效,公寓仍為張誌家所有
但第三人善意取得後,張誌家對公寓所有權消滅。
張誌家不能對第三人主張不當得利,因為善意取得制度為法律上原因。
但是張誌家應該能對其前妻主張不當得利。
因其前妻轉賣公寓所得的價金,乃張誌家公寓所有權消滅的對價,
依權益歸屬原則,該價金應歸屬於張誌家,
其前妻受領價金致張誌家受損害,且法律關係均被撤銷而無法律上原因
應成立不當得利。
當然張誌家不可能對前妻請求返還公寓的價金
但球團能不能依民法第242條,行使代位權,讓前妻把價金返還張誌家,
球團再向張誌家求償?
新聞中說:房產「很難再拿回來」,熊隊訴訟雖勝利,但無實質幫助,
僅對張誌家取得債權,沒有物產可供強制執行。
看起來律師認為已經沒救了,但我不認為我的想法律師沒想到
應該是我有哪裡搞錯了,其實民法第242條是走不通的,
只是我實在不知道哪裡有問題,只能來請教大家。
我現在能想到的,是因為民法第180條第4款,
張誌家詐害債權的行為是不法原因而為給付嗎?
先謝謝大家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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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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