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某球員打假球脫產的問題

看板LAW作者 (鼻子好小)時間13年前 (2013/02/21 00:02),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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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新聞,看到張誌家因為打假球,法院判決張要賠償600萬給球團 新聞連結:http://ppt.cc/U-OA 內文說,張誌家為避免遭求償,,將一棟公寓贈與給前妻尹明生 接著又賣給善意第三人。 雖然法官判決張把公寓贈與前妻,確有損害熊隊債權,因而贈與無效 但是第三人已經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公寓所有權, 所以球團一毛錢都拿不到。 以上是前情提要。我的問題簡單說,就是球團能不能依民法第242條, 向其前妻代位求償。下面是我的想法 張誌家和他前妻之間的法律行為均無效,公寓仍為張誌家所有 但第三人善意取得後,張誌家對公寓所有權消滅。 張誌家不能對第三人主張不當得利,因為善意取得制度為法律上原因。 但是張誌家應該能對其前妻主張不當得利。 因其前妻轉賣公寓所得的價金,乃張誌家公寓所有權消滅的對價, 依權益歸屬原則,該價金應歸屬於張誌家, 其前妻受領價金致張誌家受損害,且法律關係均被撤銷而無法律上原因 應成立不當得利。 當然張誌家不可能對前妻請求返還公寓的價金 但球團能不能依民法第242條,行使代位權,讓前妻把價金返還張誌家, 球團再向張誌家求償? 新聞中說:房產「很難再拿回來」,熊隊訴訟雖勝利,但無實質幫助, 僅對張誌家取得債權,沒有物產可供強制執行。 看起來律師認為已經沒救了,但我不認為我的想法律師沒想到 應該是我有哪裡搞錯了,其實民法第242條是走不通的, 只是我實在不知道哪裡有問題,只能來請教大家。 我現在能想到的,是因為民法第180條第4款, 張誌家詐害債權的行為是不法原因而為給付嗎? 先謝謝大家的回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5.53.187

02/21 00:57, , 1F
來不及假扣押
02/21 00:57, 1F

02/21 10:37, , 2F
除非再被約談前就轉 不然就是球團自己問題 XD
02/21 10:37, 2F

02/21 10:38, , 3F
球團應該不會請不起律師吧 XD
02/21 10:38,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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