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有關酒駕及保安處分

看板LAW作者 (ironcurtain)時間11年前 (2013/02/06 12:08), 編輯推噓4(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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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總統拋出酒駕預防性羈押的議題, 若是酒測超過0.55mg/L,以醉態駕駛罪送辦者應該沒甚麼問題, 但是這次的目標其實主要應該是針對未達0.55mg/L者, 我想請問的是若是對未達0.55mg/L者, 與其從較具爭議的預防性羈押下手, 為什麼不就保安處分部分修法, 例如增訂89-1,將酒駕者於特定處所拘留一定時日, 或是直接用行政罰的拘留可能更快速, 反正重點就只是無論如何先關幾天, 為什麼要旁生枝節搞預防性羈押? 誠心請教,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4.218.52

02/06 12:14, , 1F
保安處分跟行政罰的拘留都沒辦法"立即"拘束人身自由
02/06 12:14, 1F

02/06 12:19, , 2F
保安處分要等判決確定執行時 行政罰的拘留要經過地院簡易
02/06 12:19, 2F

02/06 12:20, , 3F
審理 只有羈押才有24小時全年無休的服務
02/06 12:20, 3F
感謝指教,保安處分這部分我理解了, 但是關於行政罰部分,能不能就社維法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法, 賦予警察機關直接裁處酒駕者短期拘留的權力(先不論警察機關是否有這麼多空間)? 雖說似乎也有侵犯人身自由的問題,但強度應該還是比羈押低吧? 再說,對於未達刑罰標準的酒駕者施以刑事上保全性質的強制處分, 好像也有點牛頭不對馬嘴? ※ 編輯: ironcurtain 來自: 111.254.218.52 (02/06 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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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八條 釋字第 251 號
02/06 13:31, 4F

02/06 13:31, , 5F
要拘束人身自由 就是得經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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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 13:37, , 6F
其實沒收車子就好了,幹嘛一定要人身處分
02/06 13:37, 6F

02/06 16:28, , 7F
沒收車子對一些人來說不痛不癢,否則怎麼會繼續喝
02/06 16:28, 7F

02/06 16:29, , 8F
更正:怎麼會繼續酒後開車(喝酒本身沒有問題)
02/06 16:29, 8F

02/08 01:01, , 9F
羈押不是也要開羈押庭@@?
02/08 01:01, 9F
文章代碼(AID): #1H4TSWdj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