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有關酒駕及保安處分
最近總統拋出酒駕預防性羈押的議題,
若是酒測超過0.55mg/L,以醉態駕駛罪送辦者應該沒甚麼問題,
但是這次的目標其實主要應該是針對未達0.55mg/L者,
我想請問的是若是對未達0.55mg/L者,
與其從較具爭議的預防性羈押下手,
為什麼不就保安處分部分修法,
例如增訂89-1,將酒駕者於特定處所拘留一定時日,
或是直接用行政罰的拘留可能更快速,
反正重點就只是無論如何先關幾天,
為什麼要旁生枝節搞預防性羈押?
誠心請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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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4.2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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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指教,保安處分這部分我理解了,
但是關於行政罰部分,能不能就社維法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法,
賦予警察機關直接裁處酒駕者短期拘留的權力(先不論警察機關是否有這麼多空間)?
雖說似乎也有侵犯人身自由的問題,但強度應該還是比羈押低吧?
再說,對於未達刑罰標準的酒駕者施以刑事上保全性質的強制處分,
好像也有點牛頭不對馬嘴?
※ 編輯: ironcurtain 來自: 111.254.218.52 (02/06 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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