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法總則中關於權利客體的部分

看板LAW作者 (Shine)時間11年前 (2013/02/03 01:05), 編輯推噓2(2011)
留言13則, 5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一、自然人可以作為權利客體嗎? 根據維基百科這裡:http://ppt.cc/p4Zx,人身不能被視為權利客體, 但王澤鑑老師的民法總則P221:債權之客體為特定之人, 這邊的觀念應該如何釐清? 二、債權的客體為何? 劉得寬老師的民法總則P42:債權之客體為債務人的給付行為 王澤鑑老師的民法總則P221、P222:債權的客體為特定之人 想請問是不是我理解出了問題,我覺得這兩個說法跟第一點問題應該是有矛盾的 三、財產權作為客體 一樣是王老師書上P222:現行法上並無一種得以財產作為客體的權利 我想問的是,根據一物一權原則,所以財產不得作為物權行為的客體這樣說對嗎? 包括所有權的移轉、抵押、設定質權都涵蓋在內嗎? 那在債權行為上呢?讓售某一工廠的買賣契約應該可以成立,那他的客體不就是工廠這 個財產權嗎?是不是我理解有問題? 四、債務不履行導致人格權受到侵害? 主要是在王老師的書P138的部分,我實在想不太來如何因為債務不履行導致侵害他人 人格權?可以舉個例子嗎? 我比較能想到的是王老師書上P233的賣血契約,但他又提到,甲乙訂立賣血契約,但乙 事後拒絕輸血的話,不得強制執行,亦不得依契約債務不履行請求損害賠償,只能用 184一項後段,這又是為什麼?拒絕履行賣血契約,可能使甲的身體健康權受到危害吧? 那為什麼不能依此主張乙因為債務不履行,侵害甲的人格權,甲得依195請求損害賠償? 五、人格權受侵害的請求權基礎 假設例題如下:甲對皮革過敏,同事乙和甲素有嫌隙,故每天穿著皮革製品上班,導致甲 無法正常工作,兩人之間的法律關係? 我想到的是乙侵害甲的身體健康權,所以得依184請求不能正常工作的損害賠償, 以及依195請求慰撫金,但好像在課堂上聽老師說過,損害賠償的問題請求權基礎都是184 之類的話(不好意思沒有認真上課),想請問各位,如果以這題為例的話,考試標題應該 怎麼開?我想到的有18條二項,184,195,但不知道該怎麼寫。 剛學完大一上的民法,這些概念不太清楚,還麻煩各位幫忙解答,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4.181.233

02/03 01:11, , 1F
一、是不是看錯字 債權之客體為"特定人之一定行為"吧
02/03 01:11, 1F

02/03 01:17, , 2F
02/03 01:17, 2F

02/03 01:18, , 3F
應該沒有看錯,不過書是2008/10版的,不知道有無影響?
02/03 01:18, 3F


02/03 01:29, , 5F
"債權之客體為債務人之給付" 可能真的有錯漏字吧
02/03 01:29, 5F

02/03 01:33, , 6F
你截錄的是史尚寬先生的見解,底下有王老師的見解
02/03 01:33, 6F

02/03 01:34, , 7F
現行通說應該不承認人可以作為權利客體
02/03 01:34, 7F

02/03 01:39, , 8F
因債務不履行而侵害人格權例子:餐廳料理不乾淨導致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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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3 01:40, , 9F
人食物中毒。即不完全給付侵害身體健康之人格權
02/03 01:40, 9F

02/08 00:31, , 10F
承上 就是民227之1 債總會學到 不完全給付的加害給付
02/08 00:31, 10F

08/12 23:22, , 11F
"債權之客體為債務人之 https://muxiv.com
08/12 23:22, 11F

09/15 06:32, , 12F
承上 就是民227之1 https://daxiv.com
09/15 06:32, 12F

11/07 05:04, , 13F
應該沒有看錯,不過書是 https://daxiv.com
11/07 05:04, 13F
文章代碼(AID): #1H3KToti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