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法總則中關於權利客體的部分
一、自然人可以作為權利客體嗎?
根據維基百科這裡:http://ppt.cc/p4Zx,人身不能被視為權利客體,
但王澤鑑老師的民法總則P221:債權之客體為特定之人,
這邊的觀念應該如何釐清?
二、債權的客體為何?
劉得寬老師的民法總則P42:債權之客體為債務人的給付行為
王澤鑑老師的民法總則P221、P222:債權的客體為特定之人
想請問是不是我理解出了問題,我覺得這兩個說法跟第一點問題應該是有矛盾的
三、財產權作為客體
一樣是王老師書上P222:現行法上並無一種得以財產作為客體的權利
我想問的是,根據一物一權原則,所以財產不得作為物權行為的客體這樣說對嗎?
包括所有權的移轉、抵押、設定質權都涵蓋在內嗎?
那在債權行為上呢?讓售某一工廠的買賣契約應該可以成立,那他的客體不就是工廠這
個財產權嗎?是不是我理解有問題?
四、債務不履行導致人格權受到侵害?
主要是在王老師的書P138的部分,我實在想不太來如何因為債務不履行導致侵害他人
人格權?可以舉個例子嗎?
我比較能想到的是王老師書上P233的賣血契約,但他又提到,甲乙訂立賣血契約,但乙
事後拒絕輸血的話,不得強制執行,亦不得依契約債務不履行請求損害賠償,只能用
184一項後段,這又是為什麼?拒絕履行賣血契約,可能使甲的身體健康權受到危害吧?
那為什麼不能依此主張乙因為債務不履行,侵害甲的人格權,甲得依195請求損害賠償?
五、人格權受侵害的請求權基礎
假設例題如下:甲對皮革過敏,同事乙和甲素有嫌隙,故每天穿著皮革製品上班,導致甲
無法正常工作,兩人之間的法律關係?
我想到的是乙侵害甲的身體健康權,所以得依184請求不能正常工作的損害賠償,
以及依195請求慰撫金,但好像在課堂上聽老師說過,損害賠償的問題請求權基礎都是184
之類的話(不好意思沒有認真上課),想請問各位,如果以這題為例的話,考試標題應該
怎麼開?我想到的有18條二項,184,195,但不知道該怎麼寫。
剛學完大一上的民法,這些概念不太清楚,還麻煩各位幫忙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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