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提起誣告及賠償問題消失
※ 引述《kkmanct2001 (呆呆望天空)》之銘言:
: 想請問一下,誣告及賠償問題
: 出場人物有檢察官、被告甲跟乙 告訴人丙、丁
: 甲乙在公開場合上公然污辱丙丁,丙丁有提供現場錄影錄音
: 甲、乙堅持否認有罵人,(丙丁沒有辱罵過甲或乙)
: 檢察官審理第一次開庭後,乙不甘被告,反提丙丁也有妨害名譽之訴
: 簡單口頭敘述後,檢察官因為時間關係
: 檢察官受理後,宣告下次開庭一併審理
: 在眾人離去前,檢察官跟丙丁說,先想好賠償問題
: 他不會判太重,所以賠償要丙丁先想好
: 1.乙的誣告,會因為中途撤告而不成立嗎? 打算勝訴後提起,還是勝訴當庭提起?
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826號判例
要旨:
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之誣告罪,祇須具有誣告意思,及所告事實足以
使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其所為之申告復已達到於該管公務員時,即完
全成立,故誣告完成以後撤回告訴,不過犯罪既遂後之息訟行為,與誣告
罪之構成毫無影響。
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2567號判決
要旨:
按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祇須具有誣告意思,及所告事實
足以使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為已足,而其所為之申告復已達到於該管公務
員時,即已成立,於誣告完成以後撤回告訴或自訴,不過犯罪既遂後之息
訟行為,與誣告罪之構成尚不生影響。
: 2.可以要求的賠償是附帶民事訴訟嗎?
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2502號判決
要旨:
誣告行為對於被誣告人之名譽、信用,亦大都有所妨礙,故誣告罪之內容
,已將妨害名譽及信用之犯罪吸收在內 (本院二十六年滬上字第二號判例
參照) 。是行為人故意虛構事實,向司法機關為犯罪之訴追,致他人名譽
、信用受有損害者,係利用司法機關有追訴犯罪之職權,以侵害他人權利
,自屬侵權行為。
: 可以要求對方須履行某種道歉行為嗎? 例如向丙丁鄰居道歉(辱罵地點再丙丁家外面)
: 丙丁鄰居都是親戚朋友,回復名譽之必要?
: 慰撫金有甚麼限制嗎?
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
要旨:
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
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
,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原審對於被上訴人所受之名譽損害有
如何痛苦情事,並未究明,若僅以上訴人之誣告為賠償依據,則案經判處
上訴人罪刑,是非明白,被上訴人似亦無甚痛苦之可言,且原判決何以增
加賠償慰藉金之數額,亦未說明其理由,遽命上訴人再賠償五千元,自有
未合。
: 因為出庭向公司告假可以請求賠償嗎? 以請假日扣薪計算嗎? 要附證明嗎?
: (前前後後出庭5次了,證據切確為何要出這麼多次)
: 不好意思 問題有點多,麻煩解答了?
: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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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0 22:40,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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