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也是多年電話欠費的問題..

看板LAW作者 (流浪他鄉的綠豆)時間11年前 (2013/01/07 01:28), 編輯推噓1(1017)
留言18則, 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如題..小弟長話短說.. 小弟90年7月幫人申請大眾電信門號*2 (一個我使用、一個他使用) 後因細故與其失聯,後來收到帳單高達5萬餘元。 (其中小弟使用門號的電信費用僅約200有餘..) 其後無力償還,有收到催繳電話之類的,但後來搬家後好多年都沒消息 今年11月收到法院支付命令後,有去申請異議。 將於明日 (2013/1/08)前往調解答辯... 爬過文後仍有不清楚之處,盼請版上神人幫個忙解惑...感激不盡 Q1:我的案例適用於「電信費用債權應適用民法第127條第8款 2年消滅時效或是126條的5年消滅時效之規定嗎??」 (有人說在法律上這稱為抗辯權發生主義,只要期間債權人不行使, 即使債權仍在,但無法向債務人追討??) Q2:我能請電信公司調出通聯紀錄,僅繳納當時我所使用門號之2xx元費用嗎? Q3:因為電話也不是我打的,加上年代久遠早已找不到人,我根本不想繳另一個 門號的鉅額款項,我還能作什麼答辯呢?? 因為時間急迫...請有經驗的大大幫個忙...拜託你們了...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0.184.37 ※ 編輯: parolu 來自: 118.160.184.37 (01/07 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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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申請的當然是你要繳= = 是你要去跟真正使用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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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公司跟真正使用人之間沒有任何法律上的關係,也無法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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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要電話費,這是你的問題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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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費用時效為15年或2年實務上有不同看法,但高院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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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談會的討論結論是採二年短期時效,只是仍有部分地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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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是不清楚還是故意的,仍以15年為時效去裁判。另外,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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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抗辯要被告去主張才會發生效果,法院不會幫你主張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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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完成,債務仍存在,只是債權人的請求效力被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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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是,遇到佛心的債務人要還也還是可以的)~最後,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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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公司是本於原PO所簽立的契約向你主張,你愛拿給誰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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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都不會去管,也不需要去管,該繳錢的那位,是去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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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契約的那位。只能幫使用人繳了之後,再根據幫他繳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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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關係(消費借貸、不當得利等)去跟對方要,要不到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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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自己當時沒有及時去辦停號或限制撥打~(當學費)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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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不到人了...謝謝你的回文,我會再試試看。真的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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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是不清楚還是故意的, https://muxi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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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5 06:30, , 17F
對方要電話費,這是你的 https://daxiv.com
09/15 06:30, 17F

11/07 04:58, , 18F
//daxiv.com https://noxiv.com
11/07 04:58, 1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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