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買賣不破租賃
想請問各位以下問題,並請指正我的想法是否有誤
問題一
買賣不破租賃之情形,承租人於房屋所有權移轉於受讓人後,租金給付之對象是否轉變為
受讓人?抑或仍為租賃契約中之原出租人?
我的想法是既然房屋所有權人已變更為受讓人,則租金即應給付於受讓人,原出租人受領
租金之給付將構成不當得利。
問題二
承租人裝設鐵窗於租賃之房屋,嗣後,房屋所有權移轉於受讓人,若發生動產與不動產附
合之情形,承租人應向何人請求不當得利?
我的想法是受讓人係依買賣契約取得房屋所有權,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所以承租人應僅
得向原出租人請求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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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2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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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 18:15,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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