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昨天收到存證信函

看板LAW作者 (行天下路 取天下財)時間11年前 (2012/10/24 09:31), 編輯推噓3(3038)
留言41則, 4人參與, 5年前最新討論串1/1
昨天收到存證信函 內容是要告家父強制罪... 經過以下敘述 家父於民國7X年購置公寓一樓並將原住戶之庭院用水泥與原本建築物銜接 讓使用範圍變大 (因為當時大家都會做以上動作...但原則上這屬於違建) 詢問過後違建部分屬國有地 家父就在民國8X年至今與國有財產局承租 至今民國101年樓上住戶換了好幾任 目前此任住戶是兩年前購置於二樓 一來就告知家父 二樓陽台部分(即民國7X年家父花錢外推的地方) 屬於二樓所有權 告知家父不得干擾其出租之營利行為 家父多次想與其協調但對方置之不理 家父一氣之下將一些私人物品放置於二樓陽台部分 昨日收到二樓屋主存證信函 告知三日內 將私人物品清除 否將以強制罪提告... 想請問 一. 二樓陽台部分 二樓屋主權狀無所有權 並且起造人也不是他 他何權之有? 二.二樓屋主提起強制罪起訴的話 家父是否有可能會被判輸? 三.若協調無法成功 是否可以對二樓屋主提告? 是以竊佔罪?或以何罪? 我們可以提供起造證明並有歷代二樓屋主當證人(本來與二樓屋主都相處融洽. ...直到此任) 以上幾點請教各位豐富法律知識的前輩們 煩請解答! 補充一下: 若二樓住戶強制清除家父放置於二樓財產 是否侵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3.46.23 ※ 編輯: dean760124 來自: 220.133.46.23 (10/24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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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台無獨立出入口,為該不動產之一部分,縱屬行政違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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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不妨礙其所有權與主建物同屬一人所有,對方並非「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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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有」,令尊無正當理由妨礙他人行使權利,恐涉有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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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且依其放置物品之方式,另或涉有侵入住居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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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 10:00, , 5F
從來文所述無法理解哪部分可以對二樓屋主提出竊佔等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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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起造部分是家父所負擔一切費用 另外 承租國有地也是家父付擔 若無以上行為 二樓何來陽台之有?! 再問若二樓有權力 為何所有權狀並無所謂陽台部分? 絲毫無付出就可得漁翁之利?! 小弟我不懂法律但何憑何據二樓可將其陽台站為己有? ※ 編輯: dean760124 來自: 220.133.46.23 (10/24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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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對方屬所有權妨害排除之正當權利行使,並無侵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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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倒是令尊之舉措恐有囹圄、破財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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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補充一下...所謂家父起造部分 應不為二樓所有之陽台...是家父起造外推後二樓 將本來外牆改建 以便使用家父建造外推部分...所以二樓本來並無陽台 ※ 編輯: dean760124 來自: 220.133.46.23 (10/24 10:14)

10/24 10:29, , 8F
如果您只想聽到對您有利一面答案請找願意幫您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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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 10:30, , 9F
若想辯論似是而非與法不合的主張可留代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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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是非正義最後法院會還給兩造一個交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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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說服板友沒用質疑板友也沒用只有讓坐在高堂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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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才有用 P大 就別跟他多說了吧 讓他碰壁她自然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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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見以為碰壁不會自然理解,敗訴方不一定會完全接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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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理由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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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我真的想知道何據何法..畢竟如果真的我們理虧我當然願意接受 畢竟誰都不想上法院.. ※ 編輯: dean760124 來自: 220.133.46.23 (10/24 10:41)

10/24 10:45, , 15F
一樓就講了,說穿了就是你們自己蓋在別人家,不會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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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你們出錢就變成你們的。因為沒有獨立出入口的關係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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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歸給二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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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就是民法811條,增建物本為動產,因無獨立性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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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不動產上,不動產所有權人即取得動產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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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 謝謝指教! 那再請問 如果我們放棄承租果有地並報請拆違建這樣應該不犯法吧.. ※ 編輯: dean760124 來自: 220.133.46.23 (10/24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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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看下來,頂多依民法816向二樓依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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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問 若我在一樓部分開天窗 直通二樓外推部分(即家違建加蓋..) 是否有違法?! ※ 編輯: dean760124 來自: 220.133.46.23 (10/24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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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的價額,但是對方本具有所有權所以強制罪還是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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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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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樣就是侵害對方的所有權了,他有權利要求你把天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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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掉,要嘛就認賠讓政府拆了,或是打不當得利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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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東西還是得搬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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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 謝謝址導!!感激萬分!! ※ 編輯: dean760124 來自: 220.133.46.23 (10/24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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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要請求不當得利恐怕有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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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聞其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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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X年,時效。2.據來文描述,二樓屋主之取得係出於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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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完整取得在前手時期已完成附合之不動產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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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興建當時雙方或純有協議,並非無法律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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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1.關於時效...二樓屋主於兩年前左右購屋...並在半年前出租房子有營利行為 與民國7X年有何關係?2.何為附合不動產所有?3.雙方協議??興建時之二樓屋主是同意興建 ※ 編輯: dean760124 來自: 220.133.46.23 (10/24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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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其實是一起的,行文描述上有點凌亂,兼有錯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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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你蓋好的時候權利就已經轉到樓上所有權人身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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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合不動產所有就是你蓋好之後原住戶就拿到全部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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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的住戶買的時候理所當然的也買到全部權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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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雙方協議是指在一開始蓋好到權利變動這段過程你們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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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意有這段權利移轉,所以原住戶取得權利不是無原無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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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拿到那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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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2 23:12, , 38F
相信是非正義最後法院會 https://muxi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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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5 06:24, , 39F
院理由lol https://daxi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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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 04:44, , 40F
所有權歸給二樓。 https://noxi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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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 20:45, 5年前 , 41F
之有」,令尊無正當理由 https://muxi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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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GXqKB71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