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行政執行時效
看板LAW作者proletariat (Die Ruinen von Athen)時間13年前 (2012/10/05 08:22)推噓2(2推 0噓 1→)留言3則, 2人參與討論串2/3 (看更多)
※ 引述《karma0121 (無名氏)》之銘言:
: 請問如果有關稅要繳
: 海關根據行政程序法131條有五年的時效對嗎
這裡指的是稅單要在5年內開出來.
: 請問程序上是不是如下:
: 海關通知繳納關稅(行政處分)101.10.04
: 經過五年沒有進一步動作 106.10.4就不能再要關稅了
: 那這裡跟行政執行的五年時效有關嗎?
: 假如海關於103.12.12將案件移送行政執行署
: 那依照行政執行法第七條 自"處分確定"起算五年
: 所以即使送給行政執行暑了 一樣是106.10.04就不能再執行了對嗎
: 除非在106.10.04以前已經開始動手執行才不會受到限制
: 以上 我的理解有錯誤的地方嗎~
法務部民國101年6月22日法令字第10103104950號函釋
一、行政執行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之執行期間乃法定期間,並非消滅
時效,本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101 年 1 月 1 日改制
前之行政執行處)核發執行憑證並無中斷執行期間之效果。
二、行政執行,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
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5 年內已
開始執行,經行政執行分署核發執行憑證交由行政機關收執者,不生
執行程序終結之效果;行政機關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
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 10 年內,得再
移送執行。
換句話說,處分機關5年內有送行政執行,而義務人沒有繳清的話,可以再延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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