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行政執行時效

看板LAW作者 (Die Ruinen von Athen)時間13年前 (2012/10/05 08:22), 編輯推噓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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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arma0121 (無名氏)》之銘言: : 請問如果有關稅要繳 : 海關根據行政程序法131條有五年的時效對嗎 這裡指的是稅單要在5年內開出來. : 請問程序上是不是如下: : 海關通知繳納關稅(行政處分)101.10.04 : 經過五年沒有進一步動作 106.10.4就不能再要關稅了 : 那這裡跟行政執行的五年時效有關嗎? : 假如海關於103.12.12將案件移送行政執行署 : 那依照行政執行法第七條 自"處分確定"起算五年 : 所以即使送給行政執行暑了 一樣是106.10.04就不能再執行了對嗎 : 除非在106.10.04以前已經開始動手執行才不會受到限制 : 以上 我的理解有錯誤的地方嗎~ 法務部民國101年6月22日法令字第10103104950號函釋 一、行政執行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之執行期間乃法定期間,並非消滅 時效,本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101 年 1 月 1 日改制 前之行政執行處)核發執行憑證並無中斷執行期間之效果。 二、行政執行,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 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5 年內已 開始執行,經行政執行分署核發執行憑證交由行政機關收執者,不生 執行程序終結之效果;行政機關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 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 10 年內,得再 移送執行。 換句話說,處分機關5年內有送行政執行,而義務人沒有繳清的話,可以再延5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9.195.244 ※ 編輯: proletariat 來自: 118.169.195.244 (10/05 08:25)

10/05 23:21, , 1F
謝謝您 好詳細 :)
10/05 23:21, 1F

01/12 20:30, , 2F
但請注意上開時效僅適用於非稅案件,稅捐案仍適用稅捐
01/12 20:30, 2F

01/12 20:31, , 3F
稽徵法第23條喔!
01/12 20:31, 3F
文章代碼(AID): #1GRYXQpm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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