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有關於民法141的問題
第 141 條
(時效因欠缺法定代理人而不完成)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權利,於時效期間終止前六個月內,若
無法定代理人者,自其成為行為能力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就職時起,六個月
內,其時效不完成。
有關於此條,僅適用在時效完成前六個月內無法代的情況是嗎?
而並不是所有無行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請求權皆適用是嗎?
例如:
甲6歲被侵權,照理說時效在他知何人為義務人起2年,自被侵權行為起10年,
時效便完成,假設他在15歲半時沒有法代,才有141條之適用是嗎?
如果只是甲一直沒有行使請求權,在他20歲才想起有被侵權這事,
甲還可以主張有6個月的時效嗎?
還是說在甲此種狀況下為保護被侵權當時為無行為能力人的甲,可以類推適用141呢?
初學法律,如果詢問的問題水準很低,還是希望各位可以不厭其煩為我解答了!
感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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