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物之成分及天然孳息
我遇到一個急需了解的案例煩請各位先進指教
有一建地土地所有權人設定地上權予他人(下直接稱地上權人)
並約定該建地可用以興建建築物及地下室
問題是
該興建地下室工程所挖出的土石(當然屬必須挖出的,沒有超挖)
到底是所有權人直接主張依民法766條
物之成分於分離後屬所有權人的
還是地上權人所主張土石乃依約定物之用法所產出屬民法69條之天然孳息
而地上權人為有權收取天然孳息之人,當然取得所有權
上述何者有理由或有其他解釋方法
煩請各位板友釋疑
最好可提供相關的學說實物見解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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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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