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物之成分及天然孳息

看板LAW作者 (da)時間12年前 (2012/07/10 22:18), 編輯推噓1(103)
留言4則, 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我遇到一個急需了解的案例煩請各位先進指教 有一建地土地所有權人設定地上權予他人(下直接稱地上權人) 並約定該建地可用以興建建築物及地下室 問題是 該興建地下室工程所挖出的土石(當然屬必須挖出的,沒有超挖) 到底是所有權人直接主張依民法766條 物之成分於分離後屬所有權人的 還是地上權人所主張土石乃依約定物之用法所產出屬民法69條之天然孳息 而地上權人為有權收取天然孳息之人,當然取得所有權 上述何者有理由或有其他解釋方法 煩請各位板友釋疑 最好可提供相關的學說實物見解   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72.56.229

07/11 08:30, , 1F
個人認為這是屬於成分,而非孳息(孳息是會長出來,但土
07/11 08:30, 1F

07/11 08:30, , 2F
石要怎麼生了又生?)要查實務的話可以去下列網址:
07/11 08:30, 2F

07/11 08:31, , 3F

07/11 13:56, , 4F
天然孳息不是有分有機物和無機物嗎?
07/11 13:56, 4F
文章代碼(AID): #1F_3cmrp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