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Ptt站方規則與本國法律之異同

看板LAW作者 (洛晴)時間12年前 (2012/07/08 20:06),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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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過生活法律板、法理板以及該板 對照三個板的屬性之後,覺得這問題比較適合在這發問 如有不妥,請板主或板友推文告知,我會自行刪文,謝謝 事情經過如下 本人常瀏覽的某板,近來發生有一使用者連續發出違反板規之文章,而遭板主永久水桶 該違規情形,可比喻為你到黑特板去發自己人生幸福美滿快樂之文章,意思是差不多的 而該使用者對此不服,便至組務板申訴板主判決不當 組務於雙方提出答辯後,判決此申訴案沒有不當之處,板主遵照板規行事實屬合理 但組務曾於答辯文章,要求板主提出更早之前該使用者違反板規遭刪除之文章 因已時日久遠,板主於刪文回收桶亦無法找出 故組務於判決文後加註,板主對於違規刪除文章未善盡職責備份存證 將板主各記一支警告 (該組務有不明文規定,板主記滿三支警告,即去職處理) 該使用者違規文章只是一般違反看板屬性之文章 誠如我上面所舉例,像是黑特板發幸福文、日劇板發台劇文、台中板發台南文......etc 且該板板規,實有明文規定,對於違反板規文章,板主將直接刪除處理 雖有板規規定,可組務仍無視之 過了將近一小時後,做出此判決的組務於組務板另行公告 公告內容大意為板主未來刪除文章須盡備份存證,並將此訂立為組規 重點就是組務在此公告加註「※本公告溯及既往」 我的法律知識雖然薄弱,但這顯然與我的觀念有所悖逆 我便在該板的置底閒聊區,批評該「溯及既往」的公告根本牴觸中華民國法律 後來在某處,為什麼在某處,說起來有一匹布那麼長 (超時空要愛梗,有人懂嗎?) 該組務指我恣意批評組務判決、批我根本不懂何謂抵觸, 並認為我不懂PTT和中華民國法律有不同 (題外話一下,本國司法,如法官所為判決,皆可受社會大眾輿論批評了, 身為Ptt公開板、組之管理者,其所為竟不能接受使用者批評! 妙哉,難道這就是Ptt與本國法律不同之處嗎?) 下為站方資料以及個人見解 3/21 j5 □ [公告] XXX工廠組規 2007 1.0版 該文提及: 1.XXX工廠群組內所屬之板主設立之板規或小組長設立之組規,牴觸本國法律或善良風 俗所認定或台大批踢踢實業坊站規或XXX工廠群組規(以下皆簡稱本組),無效 ;另板 規亦不得牴觸該所屬小組組規。 亦即XX區之組規不得牴觸本國法律或PTT站規,PTT站規亦有提及: (2)組規制定權: 組長有制定該小組的組規制定權,但仍須符合本國法律、站規、群組規範之規定 ,與上層規範牴觸者無效,除另訂之規範不在此限。 組長有制定該小組的組規制定權,但仍須「符合本國法律、站規、群組規範之規定」 本國法律尚須經過立法階段,才能公布實行 故組務訂立規則,不須符合本國法律規範之規定嗎? 站規寫得明明白白,Ptt之各項規則,板規不得牴觸組規,組規不得牴觸站規,站規 不得牴觸本國法律,可見仍須以本國法律為準,且為最高原則 而本國法律採「實體法」 實體法,在法律體系中,泛指規範個別法律主體之權利義務關係歸屬的法律。 如民法、刑法等法律即屬於實體法之一種。而與之相對的則是「程序法」, 亦即規範各別權利義務關係應如何實現的法律,例如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即是。而實 體法有修正時,原則上必須以「法律不溯及既往」為原則,此與程序法遇修正時適用 「程序從新」的原則不同。 簡言之,即法律訂有明文規定,當可論罪科刑 另,本國法律亦有牴觸憲法者,視為無效 下為中華民國憲法,大法官釋字574號 ˙不得溯及既往原則 按大法官釋字574號解釋中說明,於憲法原則下的法治國原則,最重要的就是信賴保護 原則。簡單來說,無論是刑事法律或民事法律,都要使人民可得先預知,讓人民可以知道 於實定法上之法律效果,就算不懂法律,也可以知道了解。 ˙適用於刑法以外其他法律領域不真正溯及既往原則: 例如:(以刑法上不得溯及既往之例)   小強於民國93年間,以小華的帳號進入小華的電腦中修改或刪除資料,在當時並無 觸犯刑法的問題。而小華後知後覺,到了民國94年5月才發現被小強改過資料,而小強 可否被妨礙電腦使用罪章處罰?   刑法上妨礙電腦使用罪章是於民國94年2月2日增訂,在增訂之前我國刑法對無有 關電磁紀錄之規定。小強的行為是在93年間,他根本不知道修改別人的電腦資料是屬於 犯罪,而且法無明文規定。當然要以小強信賴當時此非歸類為犯罪行為,縱然之後規定了 ,亦不能以後規定之法相繩小強,所以小強不應被後法所非難。 故有「人民行為時所信賴之法秩序,如事後因立法者之政策考量予以調整,原則上不得追 溯變動先前法秩序下所保障之權益,否則即與『信賴保護原則』-法治國之另一原則相抵 觸,顧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乃法治國原則底下,基於法律安定性及信賴保護之要求,而為 憲法上立法、行政及司法機關之基本原則,毋待憲法明文。」之說。 我以上述Ptt站方資料、本國法律、憲法向組務提出個人看法 但組務卻回我該文章充滿錯誤認知,就沒有繼續解釋了 故來此向各為學有專精的法學人士請教以下問題 1.組務先行處罰,後再另行公告訂立規則,並「溯及既往」,是否合理? 2.Ptt規則和本國法律,到底有何不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5.148.222

07/08 20:52, , 1F
家法只要不違反國法是隨家長高興的 XD
07/08 20:52, 1F

07/08 20:54, , 2F
另外 法律也有"溯及既往"的 XD
07/08 20:54, 2F

07/08 20:54, , 3F
而且有一個現在常用到
07/08 20:54, 3F
文章代碼(AID): #1F-NV9ua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