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Ptt站方規則與本國法律之異同
找過生活法律板、法理板以及該板
對照三個板的屬性之後,覺得這問題比較適合在這發問
如有不妥,請板主或板友推文告知,我會自行刪文,謝謝
事情經過如下
本人常瀏覽的某板,近來發生有一使用者連續發出違反板規之文章,而遭板主永久水桶
該違規情形,可比喻為你到黑特板去發自己人生幸福美滿快樂之文章,意思是差不多的
而該使用者對此不服,便至組務板申訴板主判決不當
組務於雙方提出答辯後,判決此申訴案沒有不當之處,板主遵照板規行事實屬合理
但組務曾於答辯文章,要求板主提出更早之前該使用者違反板規遭刪除之文章
因已時日久遠,板主於刪文回收桶亦無法找出
故組務於判決文後加註,板主對於違規刪除文章未善盡職責備份存證
將板主各記一支警告 (該組務有不明文規定,板主記滿三支警告,即去職處理)
該使用者違規文章只是一般違反看板屬性之文章
誠如我上面所舉例,像是黑特板發幸福文、日劇板發台劇文、台中板發台南文......etc
且該板板規,實有明文規定,對於違反板規文章,板主將直接刪除處理
雖有板規規定,可組務仍無視之
過了將近一小時後,做出此判決的組務於組務板另行公告
公告內容大意為板主未來刪除文章須盡備份存證,並將此訂立為組規
重點就是組務在此公告加註「※本公告溯及既往」
我的法律知識雖然薄弱,但這顯然與我的觀念有所悖逆
我便在該板的置底閒聊區,批評該「溯及既往」的公告根本牴觸中華民國法律
後來在某處,為什麼在某處,說起來有一匹布那麼長 (超時空要愛梗,有人懂嗎?)
該組務指我恣意批評組務判決、批我根本不懂何謂抵觸,
並認為我不懂PTT和中華民國法律有不同
(題外話一下,本國司法,如法官所為判決,皆可受社會大眾輿論批評了,
身為Ptt公開板、組之管理者,其所為竟不能接受使用者批評!
妙哉,難道這就是Ptt與本國法律不同之處嗎?)
下為站方資料以及個人見解
3/21 j5 □ [公告] XXX工廠組規 2007 1.0版
該文提及:
1.XXX工廠群組內所屬之板主設立之板規或小組長設立之組規,牴觸本國法律或善良風
俗所認定或台大批踢踢實業坊站規或XXX工廠群組規(以下皆簡稱本組),無效 ;另板
規亦不得牴觸該所屬小組組規。
亦即XX區之組規不得牴觸本國法律或PTT站規,PTT站規亦有提及:
(2)組規制定權:
組長有制定該小組的組規制定權,但仍須符合本國法律、站規、群組規範之規定
,與上層規範牴觸者無效,除另訂之規範不在此限。
組長有制定該小組的組規制定權,但仍須「符合本國法律、站規、群組規範之規定」
本國法律尚須經過立法階段,才能公布實行
故組務訂立規則,不須符合本國法律規範之規定嗎?
站規寫得明明白白,Ptt之各項規則,板規不得牴觸組規,組規不得牴觸站規,站規
不得牴觸本國法律,可見仍須以本國法律為準,且為最高原則
而本國法律採「實體法」
實體法,在法律體系中,泛指規範個別法律主體之權利義務關係歸屬的法律。
如民法、刑法等法律即屬於實體法之一種。而與之相對的則是「程序法」,
亦即規範各別權利義務關係應如何實現的法律,例如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即是。而實
體法有修正時,原則上必須以「法律不溯及既往」為原則,此與程序法遇修正時適用
「程序從新」的原則不同。
簡言之,即法律訂有明文規定,當可論罪科刑
另,本國法律亦有牴觸憲法者,視為無效
下為中華民國憲法,大法官釋字574號
˙不得溯及既往原則
按大法官釋字574號解釋中說明,於憲法原則下的法治國原則,最重要的就是信賴保護
原則。簡單來說,無論是刑事法律或民事法律,都要使人民可得先預知,讓人民可以知道
於實定法上之法律效果,就算不懂法律,也可以知道了解。
˙適用於刑法以外其他法律領域不真正溯及既往原則:
例如:(以刑法上不得溯及既往之例)
小強於民國93年間,以小華的帳號進入小華的電腦中修改或刪除資料,在當時並無
觸犯刑法的問題。而小華後知後覺,到了民國94年5月才發現被小強改過資料,而小強
可否被妨礙電腦使用罪章處罰?
刑法上妨礙電腦使用罪章是於民國94年2月2日增訂,在增訂之前我國刑法對無有
關電磁紀錄之規定。小強的行為是在93年間,他根本不知道修改別人的電腦資料是屬於
犯罪,而且法無明文規定。當然要以小強信賴當時此非歸類為犯罪行為,縱然之後規定了
,亦不能以後規定之法相繩小強,所以小強不應被後法所非難。
故有「人民行為時所信賴之法秩序,如事後因立法者之政策考量予以調整,原則上不得追
溯變動先前法秩序下所保障之權益,否則即與『信賴保護原則』-法治國之另一原則相抵
觸,顧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乃法治國原則底下,基於法律安定性及信賴保護之要求,而為
憲法上立法、行政及司法機關之基本原則,毋待憲法明文。」之說。
我以上述Ptt站方資料、本國法律、憲法向組務提出個人看法
但組務卻回我該文章充滿錯誤認知,就沒有繼續解釋了
故來此向各為學有專精的法學人士請教以下問題
1.組務先行處罰,後再另行公告訂立規則,並「溯及既往」,是否合理?
2.Ptt規則和本國法律,到底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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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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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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