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的財產繼承權問題
我只是想藉由這個標題問一下一個假設的案子
甲男乙女為夫妻,育有一子A
而後兩人離婚,甲男與丙女再婚,並收養丙女之子B
時光飛逝
甲、乙、丙先後離世
此時B死亡,無配偶子女,也無第二順位的父母可繼承
請問A是否可依第1138條以第三順位之兄弟姐妹來繼承B之遺產?
乙女-----甲男-------丙女
| 再婚
| |
A 甲收養丙之子B
B死亡,無配偶與第一順位繼承人,甲乙丙均先B而死亡
請問A可否繼承B之遺產?
單純以第1138條來看,似乎是可以的,因為我看學說、實務
養子女與養父母之婚生子女之間,互有繼承權。
但這情況建立在,只有養父or養母之一方的婚生子女的話
也同樣適用嗎?
因為我覺得看1138的學說實務感覺上好像是可以
可是又覺得能繼承的話有點怪怪的....
再婚配偶收養他方子女,則前婚所生之子女與後婚收養之子女之間
是否互相有繼承權??
我自己認為是可以,但又無法確定,還請指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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