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民訴
想請教一下各位大大關於民訴233第一項所謂的判決之補充
當中有提到訴訟標的之一部有脫漏之情形,
其中的僅一訴訟標的,包含可分割且可特定之部分。
這個可分割且可特定之部分 是不是表示比如一個訴訟標的 原告兩個聲明
法院只對其中一個聲明做判決。
像我這樣解釋僅一訴訟標的,包含可分割且可特定之部分。這樣對嗎?
一個訴訟標的兩個聲明漏未裁判的情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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